欢迎光临本站!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首 页|侵权责任首页|本站介绍|侵权责任案例|常见问题|特殊主体侵权|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损害环境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网络侵权|饲养动物侵权|物件损害侵权|其他侵权|法律法规|诉讼指南|联系我们
交通事故
自主流产失去胎儿 法院酌定精神损失
日期:2012-09-23   点击:96

自主流产失去胎儿 法院酌定精神损失

作者: 崔道远 丁丽玮   

     中国法院网讯   37岁的王某刚刚怀孕10余天,不幸被过路车辆撞倒,在长期的住院治疗过程中,因为要接受大量的药物治疗,而不得不采取人工流产手术以终止早孕。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王某诉称:交通事故发生当天即2009年11月27日,王某在骑电动车由东向西行至密云县教委东侧时,适遭高某的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并将王某撞倒。其受伤后在医院接受常规药物治疗,于2010年1月7日被确诊早孕已经52天,并在当日做人工流产手术。王某一直强调自己今年已经37岁了,一直没有孩子。

    此事故经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车主负全责,王某无责任。故王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辩称:原告做人工流产手术系本人的决定,与本次事故无关,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已经早孕,为避免药物给胎儿造成伤害而采取人工流产手术终止早孕,所以做人工流产手术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时间推断,事故发生之时原告仅早孕十余天,其因不知情而接受药物治疗并不存在主观过错,故原告人工流产手术的相关费用被告应该全额赔偿。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官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身体伤残且失去胎儿,给其造成较大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故对原告因身体伤残造成的精神损害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原告因失去胎儿造成的精神损害,被告不存在主观过错,故法院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酌定赔偿额。密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高某共赔付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514.03元。

    近日,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本案案款已经全部执行到位,王某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本站介绍 更多>>
本网站是侵权法专题站,从侵权法常见问题、特殊主体侵权、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损害、环境污染、高度危险责任、网络侵权、饲养动物侵权、物件损害侵权等方面详细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详细解读,以帮助有需求的当事人了解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本站同时提供了侵权责任常用法律和选取了一些经典侵权案例和本站律师承办的一些典型侵权案例供当事人参考。
详细内容>>
联系我们 更多>>

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罗光飞律师
执业证号:14406200610994804
佛山手机:188 2313 2545
深圳手机:136 7005 9009
QQ:1550 160 752

Email:lgf6115@163.com
微信号:搜手机 188 2313 2545 添加即可。

公众微信号:佛山律师罗光飞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绿地金融中心T1写字楼1204-1206室。

106,130,132,150,151,168,259,226等公交车经过,公交站台:镇安站

 

法律法规 更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正...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律师团队 收费标准
佛山律师|佛山律师事务所|佛山交通事故律师|佛山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佛山侵权纠纷律师|佛山民事律师|佛山侵权责任法律师|佛山民事纠纷律师|佛山损害赔偿律师
版权所有 © 佛山律师网 佛山律师事务所 管理登陆  粤ICP备191187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