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岁的王某刚刚怀孕10余天,不幸被过路车辆撞倒,在长期的住院治疗过程中,因为要接受大量的药物治疗,而不得不采取人工流产手术以终止早孕。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王某诉称:交通事故发生当天即2009年11月27日,王某在骑电动车由东向西行至密云县教委东侧时,适遭高某的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并将王某撞倒。其受伤后在医院接受常规药物治疗,于2010年1月7日被确诊早孕已经52天,并在当日做人工流产手术。王某一直强调自己今年已经37岁了,一直没有孩子。
此事故经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车主负全责,王某无责任。故王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辩称:原告做人工流产手术系本人的决定,与本次事故无关,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已经早孕,为避免药物给胎儿造成伤害而采取人工流产手术终止早孕,所以做人工流产手术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时间推断,事故发生之时原告仅早孕十余天,其因不知情而接受药物治疗并不存在主观过错,故原告人工流产手术的相关费用被告应该全额赔偿。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官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身体伤残且失去胎儿,给其造成较大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故对原告因身体伤残造成的精神损害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原告因失去胎儿造成的精神损害,被告不存在主观过错,故法院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酌定赔偿额。密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高某共赔付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514.03元。
近日,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本案案款已经全部执行到位,王某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