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本站!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首 页|刑事法律首页|本站介绍|法治动态|部分成功案例|法定量刑情节|刑事立案标准|常见罪名详解|请律师必读量刑减刑假释|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证据|刑罚种类|刑事法律|刑事自诉/刑|附带民事诉讼|办案机关电话|联系我们
刑事法律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2-11-05   点击:6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11号,200612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2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1225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214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511起施行。

○○七年五月九日 


   为依法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对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三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分别达到前两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五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对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机动车的盗窃、抢劫、诈骗、抢夺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 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

   (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

   (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本站介绍 更多>>
本网站是刑事法务专题站。在律师执业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对刑事法律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一旦家人或朋友出事除了害怕和担心就是束手无策。本站为了实现普法和和当事人交流的目的,从刑事诉讼程序、刑事立案标准、常见罪名解释、量刑情节、强制措施种类、刑事证据、刑罚种类、刑事法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面详细介绍了相关的刑事法务知识。本站同时选取了一些本站律师承办的经典案例供当事人参考。
本站律师温馨提示,如果您一见面就遇到向您吹嘘关系如何,或向您拍胸膛承诺或保证案件一定胜诉,有的甚至承诺保证你的家人和朋友多久能够出来等等,本站律师建议您最好慎重,三思而行。一是有很好人脉的律师通常非常低调;二是有水平的律师通常不会做虚假的承诺或者保证;三是对案件没有完全了解和充分论证前作承诺或保证胜诉,或者保证人无罪释放等等均不符合通常的逻辑;四是这些行为本身违反律师职业道德,除为了套住您的案件再无其他目的。 
详细内容>>
联系我们 更多>>

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罗光飞律师
执业证号:14406200610994804
佛山手机:188 2313 2545
深圳手机:136 7005 9009
QQ:1550 160 752

Email:lgf6115@163.com
微信号:搜手机 188 2313 2545 添加即可。

公众微信号:佛山律师罗光飞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绿地金融中心T1写字楼1204-1206室。

106,130,132,150,151,168,259,226等公交车经过,公交站台:镇安站

 

请律师必读 更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 认定不同种诈骗罪应注意的两个...
· 2012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解释对...
·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
· 哪些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可...
· 律师在刑事上诉案件中的主要工...
· 律师在一审刑事审判阶段的主要...
高院指导案例 收费标准
·
·
·
·
·
·
佛山刑事律师|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佛山刑事诉讼律师|佛山法律咨询|佛山律师咨询|佛山律师事务所|佛山知名律师|佛山律师|佛山刑事律师网
版权所有 © 佛山律师网 佛山律师事务所 管理登陆  粤ICP备191187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