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团队经过不懈奋斗和持续努力,终于将事业有所建树,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和规模,在引进投资者的过程中,一不小心,投资者变成了控股股东。此时,创业团队(中小股东)的权益如何保障?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以说,股东的权利和权益均是围绕上述权利展开的。因此,股东利益的核心保护体现在对上述权利的有效保障之上。
一、 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股东至少有权获得如下有关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1.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效果;
2.公司经营目标;
3.大股东及其投票权的行使;
4.董事会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及董事会成员的相关信息,包括选任资格、选举程序、兼任其他公司董事及是否被董事会认为是独立的;
二、 股东会议召集权和提案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而且,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而董事会一般由控制股东控制。如果任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会尤其是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及其决议事项,而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一般以通知为限。控制股东也就可能随意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为有效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我们建议:赋予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有临时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同时,一旦这种临时召集请求权遭受到董事会拒绝的时候,赋予中小股东享有自行召集权利。这个比例通常设定为持有公司股份达到10%以上。在赋予中小股东这种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后,中小股东针对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系的事件便可利用该请求权和召集权来通过股东会对自己权益进行保护。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大股东对公司和小股东的危害行为的发生。使股东大会的决议更符合公司发展和良性运行。
三、 董事委派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
鉴于股东会是非常设性质的议事机构,股东不能仅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获得对公司的有关管理、运营的信息。最直接的渠道是通过股东委派的董事获得相关信息。因为,能否委派董事、委派董事所拥有的权利的设定,对股东而言就显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 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独立董事除了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
一般而言,可以采用如下约定: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重大事项表决权
对于关系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及股东会表决通过,并经全体董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般而言,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需要股东绝大多数或一致通过的事项,一般而言,包括如下方面:
(1)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 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聘任财务总监,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8) 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 决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0) 公司的对外担保及融资;
(11) 公司一次购买、出售或以其他形式处置重大资产的价值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
六、 强制分红制度
对于中小股东而言,由于不具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其最大的利益体现在能否获得公司的稳定回报。如果公司有利润而不分配,可能导致中小股东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因此,我们建议约定强制分红条款。
例如:公司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会批准。原则上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并且连续任何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六、回购权
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在股东会议上,持有公司多数资本的大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多数表决权,强行实施支配公司资本计划决议。而这个决议可能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肯定有些股东对决议持有不同的意见,如果这个决议没有明显的违反公司章程或者依照商业判断的基本原则,对公司来说有时必需的,那么法院就会难以对此进行否决。而该决议的执行肯定会对持不同意见的股东产生不公。那么,在这种前提之下,赋予持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则可以使其能够免于权利遭受侵害,而切实保护了异议股东自身的投资权益。
七、外部审计制度
作为公司的股东,只有掌握了充分的信息,其才能对自己的利益状态加以理性的判断,进而做出明智的行动决策。在信息的获取方面,大股东具有明显的优势。其凭借自己是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密切接触能够获得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的详细信息。而中小股东只能依据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的公司报告获得有限的信息。为了自己的权益不被控制股东侵害,为了能够在权利被侵害后能够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中小股东必须获得公司的详尽信息。因此,赋予中小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指定专门的审计人员对公司的内部管理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这样可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