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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
员工保密合同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日期:2012-12-17   点击:30
员工保密合同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据统计表明,商业秘密的流失,70%是从本企业员工渠道流出的。有些企业在受到侵犯后欲寻求法律的保护,但由于事前没有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导致专有技术或经营信息构不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有些企业与员工的保密合同签得很笼统,导致企业、员工、法院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以及其它事项产生不同的理解,使举证工作变得异常艰难。许多企业因此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仍然难以在诉讼中取胜。
如果企业与员工之间有一份保密合同,预先明确了有关事项,情况将会大不相同,因为,只要这些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抵触,就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仅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就可以轻易完成举证工作,赢得诉讼的主动权。因此,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的十分重要的一环。
  一份好的保密合同至少应该考虑到以下十二个方面的内容:
  1、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具体范围;
  2、员工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确认;
  3、员工任职期的界定;
  4、员工在竞争企业任职、兼职活动的限制;
  5、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
  6、员工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
  7、员工离职前不得抢夺雇主的客户;
  8、员工离职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
  9、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竞争性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10、保密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11、违约责任;
  12、发生纠纷后诉讼地的选择。
  职工保密合同以企业的商业秘密为核心,所以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非常重要。全面、恰当、准确地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是职工保密合同成功与否的关键前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就是商业秘密的的法定概念。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具有商业价值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从该法定概念中可以看出,在我国法上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关于何谓技术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11日起施行)1条第2款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通过比较技术秘密的法定构成与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两者的构成要件基本是一致的,即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二是具有商业价值(或者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其三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三者缺一不可。换句话说,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法定条件,才能构成法律上的技术秘密,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技术秘密。这些构成要件是区分技术秘密与非技术秘密的法定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种,有特有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具有特有的含义。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首先要正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范围的确定就是根据其构成来认定。同时符合其法律构成要件的属于商业秘密,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商业秘密。因此,我认为正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是保密合同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出现争议或者纠纷时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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