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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被地产中介诈骗案例,六年诉讼终有果
作者:罗光飞律师   日期:2012-09-02   点击:277

房产买卖被地产中介诈骗案例,六年诉讼终有果

   

佛山房地产律师提示,房地产买卖应该特别注意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监控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一审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二审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光飞律师代理再审案件最终维权有果

案例:

深圳市香蜜湖公司根据深圳市政策,把一套福利房分给自己的员工。该员工在分到福利房后,因当初认为是自己居住,在深圳市进行房改时未办理相关的手续,因此房改政策后该房产还登记在香蜜湖公司的名下,且一直是蓝本房产证。

该员工后委托深圳市金方圆地产公司的前员工于某代理该房产的买卖。之所说于某是金方圆公司前员工,是因为当初该公司已经决定把于某所在的分公司撤销,且公章等都已经全部收回。

20053月于某为代理该业务,伪造了公司的公章和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合同没有约定款项的支付方式。因买卖房产属于蓝本房产证,需要买房提供相关的资料,且需要香蜜湖公司出具相关的证明猜可以买卖,卖方声明要收到定金才提供相关的资料。而买方要求在国土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才支付房款。于某去买房去相关的资料时,并未带买方去支付定金,卖方因此不愿意把相关的资料给于某。于某解释到时候签订正式的过户合同时一并支付。于某因此取得了相关的房产过户资料。

因为是蓝本房产证,在办理的程序上需要先找一个具有深圳市户籍的人,先过户后再过户到买房的名下,买方对此非常了解。于某在取得资料后一直未和卖方联系,卖方打电话问叫等电话通知,后卖方一直未接到于某的电话。买方在20057月接到于某电话,通知买方马上到国土局办理房产过户,买方办完后把付款全部支付给了中介方于某。买方第二天打电话给 卖方问其是否收到付款,买方觉得莫名其妙,根本不知房款的事情。卖方认为房款已经支付给中介,和自己已经没有关系,让买方问中介于某要房款。买方马上联系于某,手机停机,无法联系,买方马上报警,并对涉案的房地产采取相关的保全措施。警方迅速将于某抓获,于某被抓时已经把付款挥霍完毕,最终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艰难而漫长的诉讼历程:

卖方应出卖房产不慎,房产被过户到别人的名下,而自己未收到任何的房款,在报警后虽然把犯罪人于某抓获,可是房款已经被挥霍一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涉案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把金方圆公司、买方,还有于某找的具有深圳市户籍的沈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香蜜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作出判决后,香蜜湖公司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把该案件发回南山区人民法院再审。

南山区人民法院再次审理该案件,在再审时,罗光飞律师接受代理并对诉讼请求提出变更,放弃了对其他当事人的诉讼,至起诉沈某要求其他还涉案房屋。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作出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沈某把涉案房产他还给原告香蜜湖公司。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买方他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012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回想该案件,从2005年开始诉讼,一直到2010年方有结果,可想卖方因为一时不慎为维权而付出的艰辛,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精神上的压力更是让人无法轻松。用当事人自己的话说,这个官司下来黑发人都变成了白发人,艰辛程度可想而知啊。

 佛山房地产律师认为,这个案例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再一次证明法律风险的防范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合同签订前的必要的调查,合同的签订再到合同的履行,都是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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