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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
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无效合同条款
日期:2012-09-08   点击:115

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无效合同条款

 

导读:工程承包企业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将劳动者工伤风险转嫁给实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约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约定。

案例:甲公司是国家批准有资格承包建设工程的企业,在承包到工程后再把承包的工程通过内部承包协议的形式把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并在内部协议书中约定工程施工人员由李某自行招聘,如发生一切大小工伤事故,均由李某负全部责任。合同签订后,李某招聘了相关的施工人员,在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的情况下让员工进场施工,最终因为未采取相关的安全保护措施和员工没有安全意识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受到伤害的员工把发包方、甲公司和李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赔偿后可以追究李某的民事责任,发包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解释:

1、发包方和伤害员工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合同,也未有其他的法律关系,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责任,因此请求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2、甲公司是有这个城堡建设工程的企业,这个资格不仅是指有实力完成一定标准的过程建设,还包括有实力对聘请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同时有实力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是我事故进行处理、挽救和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在和李某签订南北城堡协议书的时候,把只有甲公司自身才能够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实力有限的自然人李某承担。该约定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是无效约定,因此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因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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