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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佛山法院最新离婚案例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作者:罗光飞   日期:2014-07-08   点击:552

2014年佛山法院最新离婚案例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导 读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存在严重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一审,佛山离婚律师罗光飞律师代理女方参与了本案的全部诉讼过程,先后经历了六次开庭,涉及人身保全和听证程序等等。本案诉讼过程进行非常艰难,律师付出了艰辛劳动。当事人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经受住了精神上的巨大考验,最终在当事人和律师的不懈坚持,以及资深法官对法律正义的追求中迎来曙光,真正维护了妇女和儿童的权利。这个案件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1、什么是人身保全,人身保全的作用;

2、严重家庭暴力怎么取证;

3、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收集证据;

4、法院对存在严重家庭暴力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判标准是什么;

5、法院对精神损害的裁判标准是什么,能够支持多少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件回放

男方李某和女方严某通过网络于2007年年底认识,并于20085月在佛山禅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17月生育小孩。

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双方草率登记结婚,婚后男方逐渐暴露出性格暴躁的本性,经常为家庭琐事大发雷霆,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在女方剖腹产后第三天因为生活琐事对女方实行的家庭暴力,此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男方多次对女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女方多次报警并有报警回执、笔录、验伤报告和医疗记录等证据加以证明。女方因为无法忍受男方的家庭暴力,认为自己一直因为男方的家庭暴力而生活在恐惧之中,于20134月带小孩在外居住,开始和男方正式分居。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女方于20135月委托罗光飞律师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女方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3、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男方在人身保全听证程序时答辩称:1、双方确实没有什么夫妻感情,但因为孩子还小,如果离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不同意离婚。2、自己根本没有对女方事实家庭暴力,是女方自己像精神病一样,只要是吵架,就会大喊救命。

一审先后进行了三次开庭,前两次开庭男方均当庭陈述双方没有感情,没有和好可能,且在出庭时均有律师在场,并当庭提交了书面答辩状,陈述双方没有感情,没有和好可能,同意离婚。在第三次开庭时,作为女方的律师,根据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分割男方隐瞒的夫妻共同房产一套。男方因为自己的财产被调查再被请求分割而改口称双方夫妻感情非常好,不同意离婚。但是女方仍然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男方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结婚已五年,且婚后育有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原男方因性格差异、婆媳相处不融洽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但男方表示希望与女方和好,亦作出了愿意一家三口另行租房住的承诺,女方应给予男方沟通和改正的机会。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应调整自己的心态行为,可以改善彼此的关系,重新建立良好的家庭生活。因此判决驳回女方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

女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男女双方具有良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属于严重的事实错误。夫妻感情的解除即最基本的人身安全都没有保障,女方一直生活在男方的家庭暴力的恐惧之中,又何来的感情可言。且一审法院没有根据女方的申请和法律规定依法采取人身保全措施,导致女方在诉讼期间受到男方的严重骚扰和威胁。在二审上诉期间,男方多次找到女方,给了女方巨大的心里压力,并在期间,男方对女方事实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女方报警求助并提供了相关的照片。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应否准予双方离婚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该从婚姻基础、婚后生活、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综合判断。本案当事人经过网络认识、均自述缺乏深入了解,相识时间不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生活以及离婚原因看,双方性格差异和婆媳关系等发生矛盾,现在已经分居而难以改善生活状况。女方多次以家庭矛盾报警求助,男方在一审庭审中对是否离婚表达先后矛盾,女方离婚态度坚决。在上诉期间再次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双方均有外伤,婚后生活无法改善,因此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女方离婚请求应予支持。依法发回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一审审理

发回重审,女方仍然坚持一审时的诉讼请求,并当庭提出男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判决男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辩称:一、男方同意离婚。二、儿子由男方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男方有固定住所和收入儿子出生后一直由男方的父母照顾,且男方的父母愿意照顾孙子。女方工作不稳定,身体状况较差,女方的父母年纪较大,不利于抚养小孩。三、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没有事实依据。男方没有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女方携带儿子搬出去后,不允许男方及家人探视。男方为了看儿子而找女方,女方却说男方进行威胁、恐吓。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

2、男女双方均有抚养小孩的条件,但是小孩2周岁,且诉讼期间一直和女方生活在一起,改变环境对小孩成长不利,因此判决由女方抚养小孩,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男方每月可以探望四次,每周的星期日当日9时到下午17时,男方到女方住处接送。

3、男方在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后,解除购房合同,收回购房款,并称购房款系向他人借款,已经予以归还,明显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意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对原、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女方占六成,男方占四成的比例进行分割。

4、对于女方主张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经本院认定男方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女方据此请求损害赔偿,本院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佛山市的经济状况,女方请求数额过高,本院裁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万元。

 

律师点评:

这个案例是罗光飞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代理的离婚案件中唯一的一个一审判决驳回离婚起诉后建议当事人上诉的案例,也是唯一的一个同时涉及行为保全、家庭暴力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例。本案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一、尽管行为保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作用有限,让法院作出保全裁定非常之艰难

行为保全是2012年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本案女方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向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全,禅城区法院对此进行了听证程序。法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男方正在对女方事实家庭暴力,最终做出了不予保全的裁定,并解释人身保全涉及身份关系,且可能导致家庭矛盾激化,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男方有实施暴力的行为的,不能轻易做出保全裁定。

佛山离婚律师罗光飞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认为法院慎重做出保全是正确的。但评价申请人是否人身受到威胁时,应该对申请人提交证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当事人提出离婚的原因、婚后矛盾激化的原因等综合判断男方有没有实施暴力行为的倾向。本案保全行为听证时女方和代理律师极力要求保全,但遗憾最终法院还是做出不予保全的裁定。在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多次打电话向本律师求助,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本人再多次给承办法官电话,要求法官给予对方警告,并对保全提出了复议申请,但是被驳回。也许是女方和律师的一次次申请没有结果,让男方更加大胆,男方不但反复找女方,而且在二审上诉期间,男方跑到女方上班的地方对女方实施了暴力行为。

尽管最终法院支持了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应该给与女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是从本案可以看出,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女方也申请了行为保全,但是女方最终还是没有避免在诉讼期间遭受家庭暴力,壹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恐怕永远无法弥补当事人精神和身心做遭受的创伤。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已经感受该法律条文作用之有限,维权之艰难。

二、法院对家庭暴力证据的审查非常之严格,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过低,难以弥补当事人受到的伤害,也起不到对过错方的惩罚作用

本案女方多次报警求助,且有笔录,病历和医疗票据,第一次诉讼时法院认为所有的笔录尽管有报警回执、警察处理事件的笔录,病历和医疗发票等证据,但是只有女方自己陈述被男方实施了家庭暴力,男方在笔录中从未承认自己向女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因此不予认可。

在实践中,来找本律师的部分当事人称报警没有用,警察说是家事不予处理,这也是导致部分当事人反复遭受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本案如果不是在二审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家庭暴力事件,也许法院还是对男方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予认可。这证明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举证非常是艰难,让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就是更加艰难的事情。

另外法院过于对证据形式的要求,而不根据案件综合考量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导致家庭暴力难以被追究的重要原因。以本案为例,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女方先后四次报警,且有多次警察所处理的笔录,以及女方的病历和医疗票据等资料,结合当事人请求离婚的原因,应该是可以判断出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男方所阐述的,女方像精神病一样,每次吵架就喊救命根本不符合常理,除非女方已经因为家庭暴力形成巨大的心里恐惧,但是这种恐惧的心里绝不会自然形成,只会因为男方的暴力而形成,否则男方做说的应该就是虚假陈述。因为一个普通人最基本的判断,那就是夫妻在通常情况下的吵架行为,如果双方精神都正常,如果没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肯定不会报警和大喊救命,最关键的是多次报警求助就更加证明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了。当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真正考验法官水平的事情,发回重审的法官这一点还是让当事人信服的,所以最终当事人都接受了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的结果。

当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本案不得不说的事情,本律师从佛山地区领取的涉及家庭暴力或者婚外情的判决书,都是判决赔偿1万元。而本律师从深圳领取的纠纷判决书,基本都在3万元到10万元不等,这明显反应出不同地区法院裁量标准的差异。就我个人的观点而言,本人认为深圳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更加合适,既能体现精神损害赔偿金对受害人精神的抚慰性质,也能体现对过错方的惩罚性质。佛山地区1万元的裁量标准,象征性质大于实际意义,无法真正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和惩罚过错方。

三、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判体现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发回重审一审法官综合本案案情,酌定对女方、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女方占六成,男方占四成的比例进行分割。本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无疑是准确和合理的,不是因为支持本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是准确和合理,而是法官准确认定了案件事实和准确适用了法律,根据案情平衡了当事人的利益,所以赢得当事人,包括本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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