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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孩子父亲身份,非婚生子女如何维权,佛山离婚律师案例分享
作者:佛山离婚律师罗光飞   日期:2019-01-10   点击:135

不知孩子父亲身份,非婚生子女如何维权,佛山离婚律师案例分享

导 读

本案件是佛山律师罗光飞律师处理的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例中最特殊的一个,因为委托人(小孩母亲)(以下简称:委托人)找到罗光飞律师起诉时,并未能提供其小孩生父的身份信息,只是隐隐约约记得两人同居时小孩生父曾经带自己去过其家里附近,对小孩生父的家庭地址大概有个印象。按照一般情况来说,如果男女双方同居接近一年时间并且女方已经怀孕,互相之间对身份及家庭地址等信息应该有很深的了解,甚至会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但本案的特殊之处正在于此:委托人对其小孩生父的身份及家庭地址等信息可以说是一无所知。再者,委托人也没有实质的证据证明小孩生父就是本案被告,甚至在小孩出生证明上的父亲姓名也并非是本案被告的名字。

本案的难点有两个:1、如果小孩生父的身份地址信息无法确定,甚至连身份证号码也没有,根本无法立案起诉。2、即使联系上小孩生父,如果其否认小孩非其亲生,并且不参加庭审,因委托人方面并无实质的证据证明被告就是小孩生父,法院也根本无法进行审理及判决。

最终,在罗光飞律师及委托人的坚持和努力下,找到小孩生父的身份证号码及具体地址,并通过法院立案庭的补充材料通知去派出所查询到小孩生父的身份及地址的完整信息,成功立案。并且,小孩生父也到庭参加诉讼。最后,法院判决小孩生父支付抚养费。这个案件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1、非婚生子女能否向其生父母主张抚养费有无法律依据?

2、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数额按什么标准主张?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3、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该如何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佛山离婚律师——广东佛山律师——罗光飞律师亲办案例

 

基本案情回放

原告母亲余**与被告在2009年相识并于同年11月开始同居,在20105月余**去医院检查出怀孕,一直到余**检查出怀孕后四个月的时候,才有其他女人打电话告知余**被告已结婚。被告安慰余**其会离婚并安排余**回湖南老家生育。在201121日,余**与被告的非婚生儿子即原告出生。出生后,原告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现居住在其母亲阳江住处并由其母亲抚养携带。被告在原告出生后,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原告认为,其作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抚养原告的法定义务。为此原告起诉要求:

一、判令被告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抚养费自原告出生即201121日开始计算至原告18岁为止(计算至20177月共计117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母亲余**与被告在2009年相识并于同年11月开始同居,在201121日,余**与被告的非婚生儿子即原告出生。出生后,原告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现居住在其母亲阳江住处并由其母亲抚养携带。被告在原告出生后,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原告追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自出生后一直由其母亲抚养携带,被告对原告以后仍由其母亲抚养携带无异议,故被告作为非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原告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而被告自原告出生后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应对造成此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原告请求的抚养费标准,因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现在的工作收入情况,但被告确有劳动能力,故参照佛山市最低工资收入标准1510/月,并结合被告所在村经济组织的分红情况及原告的生活所需费用综合考虑,本院酌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标准为每月600元,从原告出生当月至原告起诉前(20112月至20177月),合计78个月,抚养费按照每月600元的标准计为46800元(600/*78个月),该部分抚养费由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被告并从20178月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按每月6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12月至20177月的抚养费46800元;

二、被告自20178月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按每月6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佛山离婚律师点评:

这个案例是罗光飞律师代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非婚生子女成功向其生父追索抚养费的案例。本案的案情特殊,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故非婚生子女可向其生父母主张出生后至年满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

1、关于非婚生子女是否可向其生父母主张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规定,不但确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并且也明确指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原告自出生后其生父一直不在其身边生活,未尽过作为父亲的抚养教育责任,也从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最终,法院根据《婚姻法》该条规定判决被告支付自原告出生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

2、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实践中,对于非婚生子女,法院一般也是参照该意见第7条,按照非婚生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应给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本案中,因被告没有工作,法院最终根据被告所在村经济组织的分红情况及原告的生活所需费用综合考虑,酌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标准为每月600元。

3、关于抚养费的给付: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后当月至起诉前的抚养费,本案法院判决被告按每月600元的标准共计78个月,一次性给付原告46800元;自起诉后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被告按每月600元的标准向原告给付。由此可见,对于起诉前已发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可一次性主张非直接抚养方全部给付,而起诉后至子女年满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则可请求非直接抚养方按月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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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案件,应准备能证明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亲缘关系及其生父母工作收入情况、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等相关证据。

1、本案的案情特殊,原告出生证明上的父亲姓名并非是本案被告的名字,身份证号码也并非被告的身份证号码,这为本案立案起诉带来不少难度。所幸,通过罗光飞律师及委托人的不懈努力,最后得以成功起诉。因原告的出生证并未写明被告是原告的生父,委托人方面也无其他实质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就是原告生父,如被告否认并且不参加庭审,本案的审理将难以继续进行。本案被告不但参加了庭审,而且在庭审中承认了原告为其亲生子女,这也使得本案可以顺利审结。同时,我方也通过向法院提交书面证人证言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方式,用以证明被告是原告的生父。

2、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案件,主要应准备以下几种证据:出生证明、证明亲子关系的司法鉴定意见、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工资和收入情况、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票据等。随着社会观念转变,非婚生子女逐渐增加,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案件也呈现增多趋势。并且,大多数非婚生子女是由女方一人进行抚养,直到子女几岁甚至到子女上学女方难以继续支撑子女的生活费及教育费时才会以子女名义起诉男方追索抚养费。因此,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在抚养子女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的证据,为日后起诉不直接抚养子女方保留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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