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四次起诉离婚还被驳回——离婚案例分析
本人最近从网易看到一篇《妻子遇车祸截瘫 丈夫4次起诉离婚被驳回》的新闻报道,全文见:http://news.163.com/12/0305/02/7RQ4V9T000011229.html。本人觉得此案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特从法律的视角发表对该案件的思考,欢迎交流和探讨。
罗律师联系电话:13670059009,QQ1550160752;邮箱:lgf6115@163.com,
几乎所有正常的人都不愿意这个案例是真实存在的。既然新闻报道出来了,我想对这个案例做出正确的判断先要撇开个人情感,不能让对女方的同情心和对男方道德谴责左右我们理性的判断,我们可以从理性的角度对案件中的事实涉及的以下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二、本案男女双方是否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女方陈述男方自2007年就不露面了,女一直居住在娘家而男方居住在自己家里,女方由娘家人在照顾。因此可以认定男女双方自2007年后分居至今。本案男方自2008年到2011年三次起诉离婚,最后判决已经是第四次提出离婚诉讼。因此从这些事实可以判断出男女双方的感情应该是已经完全破裂的。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以及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判决男女双方离婚。
三、本案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从新闻报道可以看出,这个案例是刊登在三八妇女节前夕,目的是希望女方的权利得到保障,法院的判决的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但从本人作为律师职业的角度分析,本案有四个问题应该得到重视。
一是获得赔偿的60万元。如果当初女方真的得到赔偿60万元,法院应该要调查当初60万元是否真实获赔,赔偿款是在谁的手上,这60万元是女方今后生活的保障。
二是法院已经判决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的生活费。男方起诉有两个诉讼请求,即请求判决离婚和分割夫妻共同存款。既然还没有离婚,且存在夫妻共同存款,是否需要请求判决男方支付女方每月1000元生活费。婚姻法可是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对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的支配权或者处分权。如果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且没有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只能够判决男方每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每月支付1000元的生活费了?
三是男方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存款,法院按照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女方的生活可以得到保障。
四是夫妻情感以及完全破裂,不判决离婚是否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四、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也未能真正保障女方的利益。
如前所述,既然男女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就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且法院以女方生活没有得到解决为由一直判决不准离婚,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下,女方的利益同样得不到保障。且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法院在男女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同时判决男方对女方提供帮助同样能够找到法律依据。
婚姻法对离婚判决一方给另外困难的一方提供标准早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信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在男方有能力提供帮助,且双方还有共同银行存款的情况下,判决双方离婚,男方为女方提供适当帮助是切实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