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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
已经协议离婚了,是否可以再请求损害赔偿
作者:罗光飞律师   日期:2012-08-15   点击:283

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是否可以再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已经协议离婚了,是否可以再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这是佛山婚姻律师在接待婚姻案件当事人咨询时遇到的问题,本文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答复。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且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约定无过错方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无过错方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因为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虽然通过离婚协议与对方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并不必然导致离婚损害赔偿权的丧失,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放弃了该权利且又无法证明是被胁迫的,那就无权再主张。

佛山婚姻律师提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主张该权利的时效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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