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第三者或婚外情,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说明:本人根据深圳和佛山两地最新的法院判决对本文的观点进行了修正。本人最近一年代理的离婚案件的判决和以前的判决明显有区别,法院在判决时明显开始考虑离婚案件中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且过错不仅仅考虑重婚或者一方和第三方同居的问题,更多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考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比如婚外情,吸毒等等。在判决分割夫妻财产时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当然法院也明显加大了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对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保护。最近一年的离婚判决书有按照4:6的比例,55:45的比例,也有3:7比例和2:8比例进行财产分割,这由法官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无过错方的伤害程度进行综合衡量,当然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在财产分割考虑过错程度,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的同时,另外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但以前的判决基本都是对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只是会判决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请问佛山婚姻律师,一方有第三者或婚外情,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在佛山婚姻律师办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所有离婚案件当事人均以为离婚财产的分配和对方是否有婚外情有重大关系,认为如果对方有婚外情,自己就应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在佛山婚姻律师接触大量婚姻案件的当事人中,特别是女性,总是希望律师能够为他们推荐所谓的私人侦探去收集对方存在第三者或婚外情的证据,特别是涉及夫妻财产数额较大的当事人对这种需求特别强烈,希望这些婚外情的证据可以让他们分得更多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一般的婚外情或者婚外性行为;
二是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同居;
三是涉及重婚罪的行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的,只是赋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但是并未规定无过错方有权可以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是基本的思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是基本原则。具体情况,要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人民法院酌情考虑。
但是最新的司法实践证明,无过错方要求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为司法实践认可,因此离婚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变得越来越重要,诉讼策略的选择也会越来越重要,证据和诉讼策略将决定案件的结果。本律师最近一年多代理的二十几个离婚案件的判决证明了司法实践的变化。
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如果没有存在婚内协议书对一方存在婚外情的法律后果做出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从笔者经办和了解的离婚案件情况,深圳一般在2万元到10万元之间,当然存在婚内协议书的例外。如果是佛山,基本都在1万元到3万元之间,基本是象征意义。关于婚内协议的法律效力,请参考佛山离婚律师代理的一个婚姻案件点评《婚内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http://www.csls110.net/HunYin/722.html。
法院在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的情况下,更多是从财产分割的角度对无过错方进行保护,比如本人代理的一个离婚案件中男方在外和第三方有同居行为且生育两个小孩,法院根据男方的过错程度酌情按照男女2:8的比例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