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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车祸截瘫,丈夫4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佛山离婚律师案例点评
作者:罗光飞律师   日期:2012-08-15   点击:106
妻子车祸截瘫,丈夫4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佛山离婚律师案例点评

扬子晚报(南京),转自网易

核心提示:20058月,一对结婚不到三年的南京小夫妻驾车出游,途中遭遇车祸,致使妻子高位截瘫。2008年至今,因不愿继续照料妻子,丈夫四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佛山离婚律师觉得此案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故以律师点评的形式发表意见一起对此案进行探讨。

三八妇女节前夕,记者从南京两级法院了解到一批与妇女权益相关的案件。其中一起离婚案颇令人唏嘘。

20058月,一对结婚不到三年的南京小夫妻跟朋友一起驾车出游,途中遭遇车祸27岁的妻子脊椎严重受伤,从此高位截瘫。最初一两年,丈夫还算不错,也曾日夜陪伴照料,可漫长而无效的复健、琐碎而繁重的护理,像两座大山一样横亘在婚姻中间,渐渐的,他萌生了退意,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少。2008年至今,他四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

七年前那场车祸 撞碎了他们的幸福生活

20058月的一个周末,李慧、宋元夫妇跟朋友小丽相约自驾游,由小丽的男友负责开车。次日一早,四人从南京出发前往扬州。李慧跟宋元坐在后排,夫妻俩一边说笑一边整理事先买好的零食,宋元还提醒李慧,让她把安全带系上。李慧嘴上答应着,还没来得及系,事故就发生了:车轮轧到石头,因为速度太快,车身失去平衡翻进沟里……

交警和120到场后,将四人送到附近医院就诊。经诊断,小丽等三人只受了轻伤,李慧却情况严重,医生推断,她脖子不对劲是因为脊椎受了伤。赶紧转进市区大医院,一查,果然是脊椎骨折,而且非常严重。经过数日抢救,医生遗憾地宣布,由于脊椎神经严重受创,李慧脖子以下部位很可能再也没法恢复知觉,也就是说,她变成了高位截瘫!

这一年,李慧才27岁。

也曾下定决心相依相扶 但烦恼和矛盾接踵而至

李慧住院治疗的那段日子,宋元几乎天天陪在病床边,照顾她安慰她鼓励她,让她很感动。公婆也很好,不仅按时烧饭送来医院,还承担了大量护理工作。李慧没有父亲,母亲身体又不好,那段时间若没有丈夫和公婆,她觉得自己根本熬不过来,也许连母亲都会倒下。即便是闹到今天这种局面,李慧还是对法官说,她永远感激当初宋元一家对自己的照顾。

从什么时候开始,一切慢慢变了?据李慧回忆,大约是出院后。“刚出院时住在他家,他父母照顾我,虽然二老人很好,但他们帮我护理到底有些不便,于是我提议先搬回娘家,由我妈妈照顾,他也觉得这样更好。”李慧告诉法官,刚回娘家那会儿,宋元还经常去看她,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康复的希望越来越渺茫,宋元就不怎么来了。2007年之后,宋元基本就不露面了。

对于生疏的缘由,宋元的说法却是另外一回事。宋元说,车祸后李慧共获得60多万元赔偿款,为这笔钱放在哪,夫妻俩起了争执。宋元认为,李慧嫁给他就是宋家人,赔偿款当然放在宋家。李慧却坚持把钱放在母亲身边,这让宋元感觉很不舒服,“感觉她不怎么信任我,有点寒心。”另外,妻子和岳母对他的猜忌也让他受不了。随着双方矛盾的加剧,宋元的父母渐渐也不去照顾李慧了。

丈夫四次起诉离婚 均被法院驳回

20081月,宋元第一次起诉离婚,称车祸之后,因为这样那样的矛盾,双方感情日渐淡薄直至破裂,现已分居多年,无和好可能,希望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存款。

接到法院传票后,李慧如遭雷击,哭喊着表示坚决不同意。同年4月,鼓楼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尽管两人在法律上仍是夫妻,但宋元已经不把她当妻子,甚至对她不闻不问。李慧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宋元履行婚内扶养义务。经两级法院两次审判,最终宋元被判每月支付1000元扶养费。

李慧的这次起诉彻底激怒了宋元。2008年到2011年,他又三次起诉离婚,但均被驳回。一般来说,离婚案件起诉超过两次,法院基本都会判离。可此案太特殊了,主审法官考虑良久,仍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未安排好妻子日后生活 是法院判不离的主要原因

婚姻法规定,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般来说,一方接连多次起诉离婚,态度坚决,法院即可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本案中,为何宋元接连四次起诉离婚,都被驳回呢?上周五,记者采访了主审法官。主审法官说,本案比较特殊,不是普通的离婚案,宋元和李慧原本恩爱,之所以演变到分居、诉讼地步,究其根本是因为那场车祸。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互相扶持,特别是一方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能逃避,也不能通过离婚来逃避。本案中,李慧遭遇车祸生活不能自理,确需丈夫的安慰和照顾,但宋元一方面坚持离婚,另一方面又无视李慧的艰难,拒绝给予任何经济帮助。这种情况下,如果判决离婚,李慧很难承受打击,若判决不离,李慧还能要求宋元支付婚内扶养金,继续生活。“婚姻虽然是自由的,但生存权是第一位的。基于这样的理念,我作出了驳回的判决。”主审法官说。但下发判决后,她又犹豫起来,如果半年后宋元第五次起诉离婚,并且仍不愿给予李慧经济帮助,该怎么判呢?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陈珊珊)

 

佛山离婚律师罗光飞律师对此案进行点评:几乎所有正常的人都不愿意这个案例是真实存在的。既然新闻报道出来了,我想对这个案例做出正确的判断先要撇开个人情感,不能让对女方的同情心和对男方道德谴责左右我们理性的判断,我们可以从理性的角度对案件中的事实涉及的以下几个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11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二、本案男女双方是否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女方陈述男方自2007年就不露面了,女一直居住在娘家而男方居住在自己家里,女方由娘家人在照顾。因此可以认定男女双方自2007年后分居至今。本案男方自2008年到2011年三次起诉离婚,最后判决已经是第四次提出离婚诉讼。因此从这些事实可以判断出男女双方的感情应该是已经完全破裂的。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以及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判决男女双方离婚。

三、本案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从新闻报道可以看出,这个案例是刊登在三八妇女节前夕,目的是希望女方的权利得到保障,法院的判决的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但从本人作为律师职业的角度分析,本案有三个事实应该得到重视。

一是获得赔偿的60万元。如果当初女方真的得到赔偿60万元,法院应该要调查当初60万元是在谁的手上,这60万元是女方今后生活的保障。

二是法院已经判决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的生活费。男方起诉有两个诉讼请求,即请求判决离婚和分割夫妻共同存款。既然还没有离婚,且存在夫妻共同存款,是否需要请求判决男方支付女方每月1000元生活费。婚姻法可是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对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的支配权或者处分权。如果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且没有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只能够判决男方每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每月支付1000元的生活费了?

三是男方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存款,法院按照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女方的生活可以得到保障。

四、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也未能真正保障女方的利益。

如前所述,既然男女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就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且法院以女方生活没有得到解决为由一直判决不准离婚,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下,女方的利益同样得不到保障。且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法院在男女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判决男方对女方提供帮助同样能够找到法律依据。

婚姻法对离婚判决一方给另外困难的一方提供标准早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信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佛山离婚律师认为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在男方有能力提供帮助,且双方还有共同银行存款的情况下,判决双方离婚,男方为女方提供适当帮助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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