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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案件的主体资格——主体不当被驳回
日期:2012-08-15   点击:139

变更抚养权案件的主体资格

子诉父变更抚养权 主体不当被驳回

 作者: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于风卫 李晓伟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儿子起诉父亲要求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但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男,今年13岁,现在洛阳某校上小学。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父母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因父亲在外地上班,原告李某暂时被判给母亲抚养。但现在父亲调回市区上班,工作稳定且收入也不低。原告李某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其抚养权,由父亲抚养。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主体应该是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即离异的夫妻双方。原告李某作为被抚养人,其只是变更抚养纠纷案件的变更对象,并不是诉讼的当事人,因此,被扶养人提起变更之诉主体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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