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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男方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两周岁以下小孩的抚养权
日期:2012-08-26   点击:482

男方什么情况下可以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小孩

 

    男方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两周岁以下小孩的抚养权,这是离婚案件中很多男方当事人关系的问题,佛山离婚律师对此做出详细的解答。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特殊情况下,也可随父方生活。 这说明原则上2岁以下的小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是交给女方行使。
  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与“哺乳期的子女”视为同一概念。这一阶段的婴儿,更需要母亲细心、真挚的照顾抚养,以有利于其发育成长。因此,夫妻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婴儿一般以随母亲生活为宜。这对孩子对母亲都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母方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不宜或无法随母方共同生活的,也可以由父亲抚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属于哺乳期婴儿不宜与母亲共同生活,无论母方或父方是否同意,从保护婴儿利益出发,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不是母方无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是母方不尽抚养义务,不抚养婴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如果父亲提出婴儿随其生活的要求时,应该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佛山离婚律师认为,女方是否有上述三点几乎决定了男方能否得到小孩子的抚养权。但是抚养费的确定只是暂时的,可以变更,具体参考《离婚后小孩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一文。
  “其他原因”包括母方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婴儿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婴儿;婴儿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各种具体事实。在此种情况下,婴儿随母生活对婴儿的抚养、成长是非常不利的。这属于婴儿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4 父母双方协议并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准予由父方抚养。 
  哺乳期内婴儿随父方生活,仅有父母双方协议还不够,还必须强调对婴儿的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并且还须经法定的予以准许的程序,即应由人民法院判决或由双方协议确认。这样规定,更有利于对哺乳期婴儿利益的保护。

     佛山婚姻律师认为,上述几点是男方当事人请求2岁以下小孩抚养权应该了解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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