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岁儿子竟非亲生 男性生育权谁来关爱
孩子8岁了才知道是妻子红杏出墙与别人生的,这起北京市首例生育权纠纷案近日终于尘埃落定: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基本身份权,判决孩子的母亲赔偿前夫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6万余元。
原告赵军(化名)有精神残疾,与王霞(化名)于1984年结婚,1992年,王霞生育了一名男孩。随着孩子的长大,赵军的嫂子总觉得孩子与赵军长得不像。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去年7月,亲子鉴定结论为孩子与赵军无亲子关系。去年8月,赵军与王霞经法院判决离婚。赵军同时起诉了王霞,要求王霞赔偿自己8年的对孩子的抚养教育费,另要求王霞赔偿3.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生之子与原告没有亲子关系的情形表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法律规定,故而侵害了原告的基本身份权;无亲子关系给原告带来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其精神损失显而易见,应给予抚慰与补偿,判决王霞赔偿赵军抚养费1.1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5万余元。
法官认为,赵军被侵害的其实是生育权,可是由于目前法律还没有对男性生育权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判决时依据的是《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和第46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侵害了原告的基本身份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据北京晨报报道,就在6月底,四川大邑县法院也刚刚为一位与王先生经历相似的男子讨回了赔偿。在法律对男性生育权保持沉默的同时,有关男性生育权的官司却频频叩响法院大门,这似乎是对法律的一种呼唤。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妇女有按照自己意愿决定不生育的自由,可是在生育权这一基本权利上男女是否应该平等,怎样才算侵犯生育权等问题,现在依然是莫衷一是。
目前法律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生育权的本质是夫妻通过生儿育女,在家庭内部各主体相互间构成一种新的身份,生育权从属于人身权,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所以一些专家主张,男性生育权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假如这种权利单单只有一方所有,于法理上就说不通。可是也有人认为,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本身就是一对悖论,夫妻双方,无论哪一方拒绝生育,都会导致法律的紊乱。如丈夫愿,则侵妻子权;遂妻子愿,则侵丈夫权。
全国人大法工委透露,在即将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已经涉及到生育权的保护。该法草案中规定:“公民的生育权受法律保护。男女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对于众多呼唤生育权立法的男性来说,这个消息大概会使他们产生一种“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欣悦感。
中新社 200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