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外遇与妻离婚 赔妻60万后每年需另付10万
佛山离婚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离婚损害赔偿协议的案例,有参考的价值,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约定。
来源: 东南网(福州)
东南网8月9日讯 “因为一场外遇,我要背下一生债务。”
小赵不但净身出户,将两套房、一辆车全交给妻子,还签下了“不平等”的《离婚协议书》,要一次性支付60万元因出轨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更可怕的是,今后他还要每年支付10万元给妻子,要“付到死亡为止”。
近日,妻子拿到房子和车子后,又将小赵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精神赔偿。对此,小赵说,他在国企工作,年收入加起来也不过10万元,这样的巨额赔偿,他一辈子也还不起。
庭审:他说没钱 她坚持要
前夫说:“我是在头脑不清醒的情况下签了这份协议的,所以协议无效。”
前妻说:“你是成年人,既然签了协议作了承诺就要还钱!”
这对曾经恩爱的夫妻相识18年,结婚都已经十年了,如今对簿公堂,只因一场婚外恋。
小赵今年35岁,前妻晓菲比他小两岁,法官评价说,“她很漂亮,气质也很好”。
尽管双方当庭各执一词,但双方还挺冷静,没有争吵,都能保持理性。小赵承认自己有婚外恋,也承认确实在那份离婚协议上签了字,“但是我没有那么多的钱付给她”。
小赵说,当时情况特殊,是在妻子发现他外遇后,追到他出差的地方,发生了激烈争执。他当时精神非常压抑,心情很不好,又怕妻子到自己工作的国企闹,影响自己的名誉、事业和前程,处于“极度恐惧状态”,在头脑不清醒的状态下,才答应了妻子的要求,签下了那一份《离婚协议书》。
但晓菲反驳说,既然小赵是成年人,他就应该履行自己签的协议,支付60万元精神赔偿。
听到前妻这么说,小赵不急于争辩,这时,他开始诉苦:“我根本付不起那60万元,我每年的收入也不过10万元,即使我不吃不喝也满足不了她的索赔要求。”
内情:出轨内疚 签下协议
据了解,他们夫妻原本感情不错。不过,由于几年前小赵被公司派驻外地工作,夫妻二人长期分居两地。
两年前,妻子晓菲到外地探亲时有了“意外发现”,她发现小赵有婚外情。
发现丈夫有婚外情后,晓菲很震惊,最终她决定离婚。随后,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由于自己确实有婚外情,又被妻子发现了,因此,当时小赵很内疚,又害怕,就签下了那份“不平等协议”。
这份协议,确实将让小赵背负一生的债务。首先,根据协议约定,小赵要净身出户,名下的两套房子、一辆轿车全归前妻,然后,小赵还要支付精神赔偿金60万元。更可怕的是,从2013年起,小赵每年还要付10万元给前妻,这笔钱要一直支付到小赵退休或者“男女一方死亡”。
小赵说,前妻乘人之危,通过胁迫手段使他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但是,他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符合客观实际、尊重本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给予前妻一定的经济补偿。
判决:签了协议 就要履行
经审理,法官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本案中,小赵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作为无过错方的妻子晓菲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虽然,小赵说自己当时是受到胁迫才签下协议,但是,他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小赵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6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给晓菲。
据法官介绍,针对《离婚协议书》中另外约定的“每年支付10万元”的赔偿,由于约定是从2013年起支付,目前还没有到期,晓菲还没有起诉。如果到期后,明年晓菲再起诉,恐怕小赵还得再付钱。
法官提醒,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一旦签字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签协议时,应该考虑自己的支付能力,不能贸然签字。(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文来源:东南网 作者:陈捷 王嘉 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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