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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
患者医院坠楼身亡 终审院方担责被判赔11万
日期:2012-09-23   点击:180

患者医院坠楼身亡 终审院方担责被判赔11万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患者陈某因患精神疾病到北京市某知名医院就诊,入院9天后,患者凌晨5时从7楼配膳间坠楼身亡,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医院对患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15%的民事责任,判决赔偿家属各项费用11万元。

  患者陈某家属诉称:2010年3月31日,陈某因患精神疾病医院就诊,并于4月7日入住该院精神科住院治疗,4月16日凌晨5时医院告知家属找不到患者,一小时后医院发现陈某坠楼身亡。医院凌晨4点让患者服用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物,说明医院但是确认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应当24小时有医生和护士值班,但医院却没能及时掌握患者行踪,故要求医院就患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责任。

  医院辩称该院已经尽到了诊疗范围内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患者自杀系其主观自由意志自主选择的结果,系事前难以预见的突发意外事件,医院并非就诊患者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综上,医院不应当承担患者自杀的任何责任。

  市一中院认为陈某住院期间,未发作精神症状。事发当日凌晨3点30,值班护士发现陈某在楼道行走,值班医生检查经患者同意后给其口服奥氮平表明事发当日此期间,患者行为异常于平日其住院行为。医院并没有给予陈某特别看护。患者的病房就在护士台斜对面,患者坠楼时,护士台无人在岗,如有护士在岗值班,就很可能避免本案悲剧的发生,另外患者坠楼处配膳间窗口未封闭,留有安全隐患,综上该医院对精神性疾病的患者管理工作及院内设施、设备的管理中存有瑕疵,未尽到医院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患者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及规范医疗行为和抚慰死者家属的角度考虑,判定医院按照15%的比例承担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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