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本站!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首 页|侵权责任首页|本站介绍|侵权责任案例|常见问题|特殊主体侵权|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损害环境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网络侵权|饲养动物侵权|物件损害侵权|其他侵权|法律法规|诉讼指南|联系我们
环境侵权责任
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日期:2012-12-21   点击:151
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


复函
湖北省环保局:
你局鄂环管字(1991)第6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各级环保部门在处理赔偿纠纷、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其他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至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还明确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不
免除其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关于污水排放标准的适用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1.1的规定,对向地面水域和城市下水道排放的污水,由各地环保部门结合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按相应的标准值进行监督管理。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七条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4.2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1年10月10日
本站介绍 更多>>
本网站是侵权法专题站,从侵权法常见问题、特殊主体侵权、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损害、环境污染、高度危险责任、网络侵权、饲养动物侵权、物件损害侵权等方面详细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详细解读,以帮助有需求的当事人了解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本站同时提供了侵权责任常用法律和选取了一些经典侵权案例和本站律师承办的一些典型侵权案例供当事人参考。
详细内容>>
联系我们 更多>>

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罗光飞律师
执业证号:14406200610994804
佛山手机:188 2313 2545
深圳手机:136 7005 9009
QQ:1550 160 752

Email:lgf6115@163.com
微信号:搜手机 188 2313 2545 添加即可。

公众微信号:佛山律师罗光飞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绿地金融中心T1写字楼1204-1206室。

106,130,132,150,151,168,259,226等公交车经过,公交站台:镇安站

 

法律法规 更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正...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律师团队 收费标准
佛山律师|佛山律师事务所|佛山交通事故律师|佛山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佛山侵权纠纷律师|佛山民事律师|佛山侵权责任法律师|佛山民事纠纷律师|佛山损害赔偿律师
版权所有 © 佛山律师网 佛山律师事务所 管理登陆  粤ICP备191187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