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帖“伤人” 网站及时删除不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郑万湖 龚丽莎 吴长春
时间:2011年12月2日
地点: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判庭
案由:名誉侵权纠纷
案情:宜宾零距离网络系宜宾市零距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是宜宾市民点击率较大的民间网站,所属的“酒都眺望”栏目系网民发帖发表言论、传播信息的舆论集散地。宜宾市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企业。
2011年9月1日,有网民“MAOTOU”以《揭露:宜宾市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工程项目》为题发帖,对该公司副总经理杨某负责的住房工程进行网上举报。杨某认为该网帖存在恶意诽谤的情形,遂起诉零距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侵权。
原告称名誉权遭侵犯
审判长:原告方宣读起诉状,陈述事实和理由。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宜宾零距离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措施删除所有相关网站上的该文帖;并在所有相关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用5万元。
2011年9月1日,被告网站“酒都眺望”论坛上出现题为《揭露:宜宾市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工程项目》的严重歪曲事实的文章,对原告进行恶性诽谤,互动宜宾网、四川在线天府论坛、麻辣论坛等网站陆续转载该文章,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作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在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工作中,带领项目工作团队,会同公司项目监督班子,认真履职,整个招投标过程都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控下进行。
被告辩称自己未侵权
审判长:请被告方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一)被告的“酒都眺望”只是供网友交流、表达诉求的平台。(二)从本案诉争文章可以看出来,该帖是举报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非针对某一个人,主观上也不是为了要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三)被告未对原告造成损害后果,对原告造成损害后果的是互动宜宾网、四川在线天府论坛、麻辣论坛等网站。(四)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没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针对自己网站上的文章承担后果,只是要求判令被告删除“所有网站”上的文章并在“所有网站”上赔礼道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必须提供出被告与“所有网站”有直接关系,且“所有网站”的文章均来自被告的证据。由于原告提供不出证据,其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法庭调查还原纠纷过程
审判长:原告方什么时候向被告发出要求删除帖子?
原告:9月2日通过网监要求被告删除帖子。
审判长:有无证据证明被告网上的文章是否被转载?
原告:该文章出现的第一站就是被告的网站,该文章在多个网站上以同样内容出现。
审判长:被告,你何时接到删帖通知?有什么程序?
被告:我公司是9月4日接到通知删除该文章,当时是先处理帖子,后面才补手续的。
审判长:被告,你们是否应当判断这篇文章的对与错?
被告:涉及国家利益、涉黄、反动的文章网站上是不会发表的,但是像这种文章在全国网站上都可以发表。
审判长:被告,有没有义务在发帖前进行审查?
被告:没有法律规定发帖前要审查。网络是一个大众的媒介,根本就没有事前审查制度。在其他网站上发表文章都是这样,如文章有问题,应由当事人通知该网站负责人删除。
论坛网站是否有审查义务
审判长:法庭辩论应集中于以下问题:被告方有没有主观过错?对该文内容普通人是否直接就看得出来真假?作为网络营运商,对网帖是否需事前审查?
原告:刊登这篇文章肯定是违法的,网站给网民提供了的平台,但网络营运商应该有责任进行审查。我方主张的是被告和发帖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主观上的过错就是在网民发帖时没有进行审查。同时,文章指名点姓,被告方的网络管理人看到该文时就应该知道内容的敏感性和可能的影响。
被告代理人:在网站上登载该文是合法的,因为该文没有触及《国家互联网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当网络方接到当事人通知应删除其文章,被告按规定删除了该文;原告没有出具证据材料证明该帖内容的虚假性,网络作为公共平台及时处理了该文,故网站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2月2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首先,原告无证据证明该涉案帖系被告主动编辑、组织、提供,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被告在接到受害人投诉后及时将涉嫌侵权的信息进行了删除,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就被告能否“知道”该帖侵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知道”该涉案帖涉嫌侵权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故被告在接到通知前未进行删除、屏蔽涉案帖子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他网站上的相同文章系被告转载,被告对此也不存在过错。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网上发帖监控尚薄弱
对此案,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赵新立认为:“从本案折射的情况来看,公民保护自己权益的路径还很漫长。在网站履行了删帖义务后,受害人应向发帖人主张权益。而在网络实名制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权益保护难以实现。”
赵新立表示,本案也反映出互联网发帖监控薄弱的问题,理论上任何发帖人都能够通过其发帖的IP地址找到,但必须以网络管理实名制为前提。而本案中,受害人向网监部门报案但未查找到发帖人,不能不说是互联网监管薄弱的体现。特别是发帖人通过境外发帖,恶意诽谤、侵犯公民的权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找到侵权人。因此,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的监管。
“还有就是,网络举报、网络发泄不应当成为社会的常态。一个规范、有序、和谐的社会结构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和理想,促使民众合理、合法地表达诉求,公正、高效地处理民众诉求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赵新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