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本站!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首 页|刑事法律首页|本站介绍|法治动态|部分成功案例|法定量刑情节|刑事立案标准|常见罪名详解|请律师必读量刑减刑假释|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证据|刑罚种类|刑事法律|刑事自诉/刑|附带民事诉讼|办案机关电话|联系我们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逮捕的概念,逮捕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逮捕的适用范围,逮捕的批准程序,逮捕的执行程序
日期:2012-11-07   点击:200

刑事逮捕的概念,逮捕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逮捕的适用范围,逮捕的批准程序,逮捕的执行程序

 

一、刑事逮捕的概念

刑事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二、逮捕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

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逮捕的适用范围或条件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逮捕的报批程序和审批程序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五、逮捕的执行程序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本站介绍 更多>>
本网站是刑事法务专题站。在律师执业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对刑事法律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一旦家人或朋友出事除了害怕和担心就是束手无策。本站为了实现普法和和当事人交流的目的,从刑事诉讼程序、刑事立案标准、常见罪名解释、量刑情节、强制措施种类、刑事证据、刑罚种类、刑事法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面详细介绍了相关的刑事法务知识。本站同时选取了一些本站律师承办的经典案例供当事人参考。
本站律师温馨提示,如果您一见面就遇到向您吹嘘关系如何,或向您拍胸膛承诺或保证案件一定胜诉,有的甚至承诺保证你的家人和朋友多久能够出来等等,本站律师建议您最好慎重,三思而行。一是有很好人脉的律师通常非常低调;二是有水平的律师通常不会做虚假的承诺或者保证;三是对案件没有完全了解和充分论证前作承诺或保证胜诉,或者保证人无罪释放等等均不符合通常的逻辑;四是这些行为本身违反律师职业道德,除为了套住您的案件再无其他目的。 
详细内容>>
联系我们 更多>>

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罗光飞律师
执业证号:14406200610994804
佛山手机:188 2313 2545
深圳手机:136 7005 9009
QQ:1550 160 752

Email:lgf6115@163.com
微信号:搜手机 188 2313 2545 添加即可。

公众微信号:佛山律师罗光飞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绿地金融中心T1写字楼1204-1206室。

106,130,132,150,151,168,259,226等公交车经过,公交站台:镇安站

 

请律师必读 更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 认定不同种诈骗罪应注意的两个...
· 2012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解释对...
·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
· 哪些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可...
· 律师在刑事上诉案件中的主要工...
· 律师在一审刑事审判阶段的主要...
高院指导案例 收费标准
·
·
·
·
·
·
佛山刑事律师|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佛山刑事诉讼律师|佛山法律咨询|佛山律师咨询|佛山律师事务所|佛山知名律师|佛山律师|佛山刑事律师网
版权所有 © 佛山律师网 佛山律师事务所 管理登陆  粤ICP备191187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