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曝光6起欠薪案例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30日电(记者徐博)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0日曝光了6起欠薪典型案例,以震慑犯罪分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包工头”赵某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6月1日,某建筑工地工人秦某等26名工人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集体投诉,反映建筑工地“包工头”赵某拖欠工资17万余元。通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立案调查。
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对此案开庭审理,赵某以逃匿方式拒绝支付工人工资,涉及人数多,数额较大,社会危害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于重惩,鉴于其归案后有悔罪表现,积极付清工人工资,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青岛福华星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8月,山东省即墨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劳动者投诉,称青岛福华星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拖欠200余名劳动者两个月工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某已逃匿。
即墨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即墨市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立案侦查,并依法对青岛福华星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某采取上网追逃措施。2012年8月下旬司某在广西南宁被抓获,当场追缴现金60余万元。目前,司某因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由即墨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包工头”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1年11月初,一些农民工到河南省汤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其在某铁路工程汤阴段施工期间被拖欠工资的情况,汤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受理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
2012年7月26日,汤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此外,在案件办理期间,中铁二十一局四分部拿出资金,交由汤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了工资,维护了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浙江省平湖市新艺箱包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1年6月10日上午,平湖市新艺箱包厂职工上班后发现厂里大部分机器设备已被转移,法定代表人黄某失去联系。职工随即向平湖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职工投诉后立即开展案件调查。
2011年11月14日,黄某被抓捕归案。2012年1月20日,经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浙江省温州市梧田阿军鞋包加工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月9日,温州市瓯海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阿军鞋包加工厂员工杨某等17人投诉,称其老板叶某去向不明,拖欠17名职工工资11万余元。
7月18日,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叶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湖北中昊建筑劳务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0年9月,苟某以湖北中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天路桥有限公司达陕高速公路D1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承建位于四川省宣汉县明月乡境内的四川达陕高速公路多段路基上边坡框架梁锚杆防护工程,先后雇用46名农民工参与施工。
从2011年3月起,苟某开始陆续拖欠农民工工资,至工程结束时共拖欠工资248354元。2011年7月工程完工,苟某与项目部结算领取了全部工程款。但此后,苟某却以种种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指使农民工先后围堵高速公路施工现场、项目部办公场所和当地乡、镇政府,造成极其恶劣影响。2011年11月苟某携款逃匿。
2012年6月,宣汉县人民法院对苟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248354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处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2年1月19日,中天公司垫付了被苟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