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吴某等十八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
罗光飞律师为吴某被告人辩护,法院最终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
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谢某、张某等十八人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起,被告人谢某接受他人雇佣,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了一处房间作为生产假烟的工厂。并伙同吴某、张某先后招聘了另外十几名被告人进入工厂包装假烟,并由张某负责加工原料和成品运输工作。同年3月至5月,该工厂完成假烟包装11万多条,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00多万元。
同年5月,公安机关对该工厂进行查处时,将上述人员抓获归案,并从该工厂查获假冒“利群”、“红双喜”等二十多个品牌假烟3300条、烟支9.5万支及每日包装数量计数笔记本一本。
经鉴定上,上述扣押的卷烟、烟支样本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十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八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罗光飞律师作为吴某的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同时对被告人张某、吴某参与加工假烟的数量有异议,并认为吴某是初犯、从犯、有悔罪表现为由请求对被告人吴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应该对被告人在八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造假工厂完成了假烟包装11万条的事实,现只有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予以印证,无其它充分的证据予以直接证实,故法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采纳被告人吴某辩护人罗光飞可是的相关辩护意见。对其它指控均予确认。
法院认为,十八名被告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伙同它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而生产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十八名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且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对十八名被告人减轻处罚,采纳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处被告人谢某等犯非法经营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对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