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哪些财产可以作为股东出资
2005年新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由此可见,股权、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均可做出股东出资。但同时对出资进行了限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根据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该规定属于公司法修改之后新修改的行政法规,因此法理上是应该遵照执行的。但是目前在实际中引发很多的争议:比如对劳务、因为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另外对借款是否可以出资引发很大的争议,《贷款通则》第20条第三款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问题是如果是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做为出资有什么问题呢,公司登记管理机构和其余的股东能够审查该股东出资的来源呢?!因此个人的观点是:贷款通则做出该规定指贷款人不能够贷款给借款人,当该借款用于股权投资用途时,但是和借款是否可以作为股东出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保护公司有效运行以及公司财产的安全性的角度,股东出资的财产当然是现金最理想。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说,应该对作为出资的财产行权利做出详细的规定,避免公司设立后面临的潜在的风险。
股东出资的要求: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或者使用权的手续。这的手续是指过户手续,比如以房产出资的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所有权的手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是,国家对于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