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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控制
企业风险控制——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日期:2012-09-08   点击:31

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部分 签订合同前的准备工作

一、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

(一)、对主体的形式审查

1、法人具有独立的签订合同的资格

企业法人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体。对法人的形式审查,就是要查看对方的有关证照。这是因为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要经过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要弄清这个问题,方法就很简单,只要到工商部门去查询,但一定要亲自核实这些资料,不能依赖对方提供资料。

2、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资格

审查法人分支机构的签约能力主要看其是否有独立的营业执照,有独立营业执照这样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签订合同。但应该注意的是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承担民事责任出有因时,先以该分支机构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由法人承担,因此,如碰到分支机构签合同时要把其上级法人一并审查。

3、法人内部的职能部门。法人内部职能部门不具有主体资格。其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4、审查法人的经营范围

1、一般的超范围经营不认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确立了一原则:合同约定一般地超范围经营、违反经营方式等,而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标的物也不属于限制流通的物品的,不因此确认合同无效。从这次会议以后法院认定的无效合同大大减少。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把这一精神上升为法律规范。

2、违反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特许经营规定的,超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这是对一些特殊行业规定的。比如建筑企业要有资质证书,房屋开发企业要房屋开发的资格证书,进出口企业要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金融企业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等。

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在审查经营范围时就要这样一个标准:一般的超范围经营是可以签订合同的,但如果合同的内容涉及限制经营、特许经营项目的,就要要求对方具备相应的资格。如果对方不具这些资格的就不能签订合同。

(二)是对资信能力的审查

对企业资信能力的审查,是对企业是否有履约能力的实质审查,在合同签订之前可以做为是否签订合同的标准。在纠纷纷发生后,也可以据此确定承担民事责任。

1、对注册资金真实性审查,这个审查方式就是通过公司在成立时,提供的银行存单、验资报告,再去核实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的目的是确定对方是否有虚假注册的情况。虚假注册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验资报告上所注明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验资报告中所注明的会计事务所虽然存在,但报告书不存在,是假的。以上这两种情况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特别是在一些由信息中介代办的企业注册中。验资报告中的实物没有转移所有权。

2、对会计资料的审查。对会计资料的审查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进行:
 
1)是否有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如何
 
2)企业负债是否过多。如果负债中有银行债务的情况,那就要进一步查清固定资产是否已经抵押。
 
3)流动资金是充足。

3、对股东的审查

一方面是审查股东是否真实,有很多企业注册登记的是几个股东,但实际上真正的股东只有一人,其他股东都是假的;还有的企业,注册的股东都是假的,而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另有其人。那么怎样去核实假股东这种情况呢?这就要根据其工商注册资料中注册的股东逐一去核实,看他在不在公司,如果在公司那他是否实际上有经营管理权。

另一方面审查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4、对经营历史的审查

对经营历史的审查包括:

1)历史上营历情况怎样(2)曾经做过哪些业务或项目。(3)履约情况怎样,是否经常发生纠纷。

以上是在签订合同前,我们对客户在主体和资信状况方面进行审查的方法。在具体签订合同时是不是每笔合同都需要用上述方法去审查,或者说哪些合同需要审查,哪些合同不需审查,这就要由企业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数额等情况去衡量,做决定。

一般这样几种合同需要做事前调查:一个涉及大型项目的;第二是虽不是大型项目,但是合同履行期比较长,你象确定长期经销商、代理商、供货商这样的合同;第三种是数额不在但涉及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合同。比如涉及企业转型的合同。如果转型成功,企业可起死回生,如果失败,企业可能就此会破产。第四种就数额较大,对企业赢亏有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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