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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创办于2010年,在佛山禅城区季华六路绿地金融中心写字楼3座1204-1206室,拥有600平方米的甲级写字楼,拥有罗光飞(硕士)、朱道华(博士)、熊晓光等十多位资深律师。

    本所以诚信为本、勤勉敬业、以合法手段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本网站律师的执业理念。养浩然正气,铸法治精魂是作为一名合格律师的职业道德使然,是律师作为法律人之追求。

      本网站罗光飞律师大量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这些案例基本都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案件,且对全国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公布的指导案例),把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紧密结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时,不仅站在法律专业的角度,同时还站在更广泛的层次上实事求是地替客户解决实际问题。帮助当事人预防法律风险、走出面临的法律困境,解决已经发生的法律难题是本网站律师的使命。

     以合法手段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我们的职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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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本网站律师精力的限制以及法律分工越来越专业的原因,本网站没有包括所有的法律领域,比如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海事海商等等。不过当您遇到上述法律问题时仍然可以和本站律师联系,本站律师会为您推荐本所精通该领域且富有责任心的律师帮助您解决法律难题。

本站律师主要受理广东佛山、东莞、深圳、广州、肇庆、中山等广东省范围内以及湖南长沙等地的法律事务。

本律师特别提示和忠告: 

本律师特别提示:如果您和律师一通电话或者和您一见面就向您吹嘘关系如何,或向您拍胸膛承诺或保证案件一定胜诉的律师建议您最好慎重,三思而行。一是有很好人脉的律师通常非常低调;二是有水平的律师通常不会做虚假的承诺或者保证,只会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分析案件;三是对案件没有完全了解和充分论证前作承诺或保证胜诉不符合通常的逻辑,害人不浅。

本站律师给您所有的建议或者合理的法律事务解决方案均是根据您的个案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自身丰富的司法实践所作出的。 

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首先应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比如律师,并且建议咨询比较资深的律师。这个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没有任何一个人通过简单的电话咨询就可以了解案件的全部,特别是复杂的案件。很多当事人是在案件败诉后来找本人的,我真的为有些当事人的案件感到很惋惜。

有的案件当事人也请了律师,可惜连案件法律关系都搞错了,如何能够胜诉呢?当遇到法律纠纷的时候,如何确定处理的策略,如何确定诉讼策略,如何举证,这是非常专业的事情,不仅需要深厚法律理论,也需要律师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更需要多年经验的积累,更多的还需要用心。 

很多当事人是一审败诉后才想起请律师,其实起诉前的准备工作远比开庭重要,而一审远比二审重要,因为一审后很多案件的事实已经不可逆转,比如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或者主张。当事人有时候想自己处理法律事务,有时候只是贪图律师费便宜请了水平和经验非常有限的律师,输掉的不是律师费,而是整个案件本身。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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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罗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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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2-09-16   点击:4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4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现将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四、关于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五、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六、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七、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九、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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