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夫妻间借钱是否需要偿还?三水法院法官这样提醒...)来源: 佛山在线
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妻子借款,离婚后又向前妻借款,是否均属于民间借贷?借款是否均需要偿还?近日,三水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作出判决,被告王某只须向原告李某清偿离婚后的借款本金108100元及利息。该案经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据李某起诉称,其与被告王某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11月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王某以多种理由向李某借款二十余万元,并立下多份借据,但从未归还。
王某辩称,其工资收入一直由原告李某管理,其因生意失败需要对外清偿债务,才从李某处取钱还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向李某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负担,不应视为借款。
三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财产约定,以确定被告自原告处取得的121000元属原告所有,故该部分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被告自原告处取款并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该12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双方对财产及其债务进行约定分割,原告手中掌管的资金应为原告个人财产。被告自原告处取款108100元并立下借据的行为应视为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借款离婚后借款108100元,法院予以支持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何永添表示,我国对夫妻财产的规定采用了约定优于法定的模式,如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则法院对约定予以保护。该种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详细列明财产的种类、款项、分割比例等内容。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上述财产约定,结合原、被告婚后取得的财产收入均由原告负责管理这一因素,即使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仍不足以认定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了明确约定。因此,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将被告从原告处取款的行为认定为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消息来源|佛山日报
佛山离婚律师 罗光飞点评:
该案例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关键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夫妻间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对于夫妻关系除期间夫妻间的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之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结婚时间长短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因此如果出借方能够拿证据证明出借给对方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及时双方没有婚内财产协议书也应当认定为有效。如出借方没有证据证明出借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且没有婚内财产协议书,那根据婚姻法婚内财产共同所有制的原则,应该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本案的处理,该借款无效。
如双方有婚内财产协议书,那就需要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判断是否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原则上对当事人的约定不予干涉,除非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女方借给男方的钱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如果财产协议只是约定各自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关系而混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那需要女方拿证据证明给男方的钱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的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导致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佛山离婚律师 罗光飞律师特别提醒:不要忽视婚姻法关于婚内财产协议的作用。在实践中,现在的年轻人和已经经历过感情人员对婚内协议书和婚前财产协议书的作用关注度明显提高。当事人也需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婚内财产协议书写成“净身出户协议”,“婚姻忠诚保证书”之内,必须要严格依法,否则就算有婚内财产协议书,但不一定能够起到应有的法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