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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抚养女儿12岁发现非亲生,该怎么办?佛山离婚律师亲办案例
作者:佛山离婚律师-罗光飞   日期:2019-01-05   点击:96

佛山离婚律师 佛山律师为您婚姻中的合法权利保驾护航

 

男子抚养女儿12岁发现非亲生,该怎么办?

导 读

本案件只是佛山离婚律师罗光飞律师处理的数百个离婚案例中的一个,但这个案例却是所有案例中让本人最纠结,印象最深的一个案例。我经常在安慰当事人和朋友的时候,都是说能够理解他们的心情和处境,劝他们要如何走出来。但是这个案例告诉我,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作为代理律师或者他们的朋友是无法真正理解他们的心情的,更不能真正体会他们内心的感受。

这个案例至今让我思考当事人当时问我的一个问题“如果是你遇到这种情况,罗律师你该怎么办”?我至今都无法回答他的这个问题——因为如果是我遇到抚养12岁的女儿非自己亲生,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这个案例有以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1、双方协议离婚后发现小孩非自己亲生,原离婚协议是否仍然有法律效力?

2、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何法律依据?精神损害的数额如何主张? 

3、抚养小孩的抚养费是否可以主张?如果可以主张,向谁主张,数额如何计算?

4、为小孩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的费用是否可以主张?

佛山离婚律师——佛山律师——罗光飞律师亲办案例

基本案情回放

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曾于200411月在顺德区登记结婚后,因被告出轨双方于20137月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当时财产分割方法、债权债务处理等,约定了本案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产权归原告所有,且被告承担清偿该房产余下的贷款。但自两个月前,被告就开始停供该房的贷款,经原告催促仍不愿意处理。

为此原告起诉要求:

一、被告立即与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屋过户转名到原告名下,并同时将该房产的拖欠的银行按揭贷款约3万元清偿给银行;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此被告反诉要求:

一、撤销原、被告于20137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3.1.1款和第3.1.3款、3.3.2款,并请求判决房产归被告所有,价值约350000元;

二、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请求判令原告返还被告因抚养女儿而支付的抚养费132000元;

四、原告返还被告为女儿购买商业保险而支付的费用69480元;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一:涉案房产的分割协议是否撤销的问题。对此法院作如下分析:1.诚然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男方放弃该套房产及其家具等共有财产分割权利”,由此可见在处理房屋时,男方确实考虑因女儿系亲生的,为女儿的健康成长故将房屋给女方。但从整个《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看,被告并非在离婚时未获取任何财产,被告未提供证据表明被告所获得的财产价格远低于房屋分割所获得的价格,故原被告对财产分割并不存在重大的不公正。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共同财产处理并非绝对的平均分配,在处理时照顾女方人之常情且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要求撤销涉案房产的分割协议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二:关于抚养费及商业保险费用能否返还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依据鉴定结论,被告与女儿不符合亲生关系。被告感情因素已不复存在,原告作为过错方,对被告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应予以返还。因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购买保险的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故被告仅能要求返还一半,对离婚后被告个人支付的款项应全额返还。

本案争议焦点三:被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够支持的问题。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原告的过错程度、侵权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法院依法酌情确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佛山律师-佛山离婚律师点评:

本案是佛山离婚律师——罗光飞律师处理过的当事人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涉及到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对方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本案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一、双方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男方)才发现子女非自己亲生,原离婚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涉及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条款及财产分割条款,无过错方(男方)可请求法院撤销。

1、在本案中,因原告过错导致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的子女长达12年之久,并在离婚协议中被告基于保障子女生活需要自愿承担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房屋银行贷款及两人公司所欠的债务)。为此,法院认为,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系过错方,被告作出承担全部债务的决定系希望原告及子女生活得更好,不受债务的连累,现经鉴定子女并非被告亲生,若该债务仍由被告继续承担,对被告不公平,故被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条款法院予以支持。

佛山律师认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必须是基于事实和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承担的条款均是基于男方认为女儿是自己亲生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在女方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并非男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显失公正,应该属于可以撤销的合同条款。

2、对于房屋及其他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因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获得的财产价格低于房屋分割所获得的价格,双方对财产分割不存在重大的不公平,故不予支持被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涉案房产分割条款的诉讼请求。

佛山离婚律师认为在当事人双方均确认双方经营的公司发生债务,且确认《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承担所有债务,房产归女方的目的就是保障女儿有一个好的居住环境,目的清楚而明确。离婚协议之所以作出上述约定,是基于男方认为女儿是自己亲生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现在查明女儿并非男方亲生,当时作出该约定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理应在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和债务约定的条款,根据查明女方属于过错方的情况重新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因此佛山离婚律师认为给法院对该点的处理不妥。

3、所以,本案当事人是离婚时基于保障子女生活需要,自愿签订了承担全部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协议,而离婚后才发现子女非亲生。因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离婚协议虽然仍具有法律效力。但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条款,因无过错方(男方)是在受到女方隐瞒、欺诈的情况下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达到救济目的。但无过错方(男方)行使撤销权要受到一年时间限制,该一年期间为不变的除斥期间(不含中止、中断和延长),如自离婚登记后超过一年才向法院提出撤销,即使对方未提出抗辩,法院也会主动审查,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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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佛山离婚律师认为:如离婚后发现子女非自己亲生,无过错方(男方)可请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子女的抚养费及为子女购买的商业保险费用。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

1、本案中,被告抚养了非亲生的子女十一年,虽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但是原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名誉权及人格尊严,对被告的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为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从原告的过错程度、侵权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法院最终确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由法院自由裁量决定,而法官通常根据女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其经济能力、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裁量,但在实践中往往无过错方(男方)诉请的金额难以得到法院的全额支持。本案中,被告反诉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00000元,但法院最终仅判决原告赔偿40000元。因此,在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在起诉时应选择一个较高的数额。

佛山律师认为法院在本案中支持男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是正确的,且这种伤害的程度远比一般的婚内出轨要严重得多。本人认为法院判决4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低,与本案女方给男方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程度不相匹配。尽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精神损害的程度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但是本案法院支持的4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明显与女方给男方造成的精神伤害程度不匹配,要知道在佛山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一般的离婚内案件中出现家庭暴力和婚内出轨的案件,法院均会支持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费用1万元到5万元不等,且在分割财产时采取过错方46无过错方,或者37,甚至28的比例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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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已支出的子女抚养费:

1、本案中,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及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认为被告对女儿不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由原告返还被告已支付的抚养费。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被告在抚养女儿不可能留有相应的票据,所以法院最终也未支持原告关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抚养费支出的抗辩。抚养费由法院根据原被告收入情况、女儿抚养居住情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最后确认女儿出生后前五年每月抚养费为800元,以后至20157月每月抚养费1000元,抚养费合计为110000元。因此,法院判决返还的抚养费110000元与被告反诉时诉请的抚养费132000元相差不大,基本上支持了被告关于抚养费的诉求。

2、因此,如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无过错方(男方)可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另外,本案也涉及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与抚养费的返还问题。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和抚养费的返还问题,我国法律并未给予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返还抚养费多采肯定说,但所持理由各不相同,对抚养费返还请求权的性质认定也大相径庭:

第一种:基于无效民事行为而请求返还抚养费。男方因受女方欺诈,违背真实意思而抚养非亲生子女,根据无效民事行为和撤销返还的法律规定,男方已支出的抚养费应由女方返还。

第二种:基于不当得利而请求返还抚养费。对该子女的亲生父母(女方)而言,无抚养义务人(男方)为其支付的抚养费,导致亲生父母(女方)免除或减少了抚养费,受骗的男方财产减少,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属于不当得利,亲生父母(女方)所得利益应予返还。

第三种:基于侵权而请求返还抚养费。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就欺诈性抚养来说,其不仅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人(男方)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也实际造成了无抚养义务人(男方)的经济利益受损,再加之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以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为无抚养义务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理支持,故对于欺诈性抚养可按侵权责任法理论来定性和处理。

但无论基于何种请求权,我国法院在实践中一般会酌情判决返还无过错方(男方)离婚后所支出的抚养费,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男方)所支出的抚养费,因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情况较为复杂,法院会根据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等情况决定是否判决返还。鉴于在日常生活中,一般父母抚养子女所支出的费用不太可能留有相关票据,法院并未对抚养费支出的相关证据作严格举证要求,无错方(男方)须提出一个具体的金额,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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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为子女购买的商业保险费用:

1、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为女儿购买商业保险系基于女儿为其女儿的前提下父亲对女儿的关心而购买的,现女儿并非被告女儿,感情因素已不复存在,原告作为过错方,对被告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应予以返还。因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购买保险的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故被告仅能要求返还一半,对离婚后被告个人支付的款项应全额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商业保险费用40530元。

2、因此,如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无过错方(男方)可要求对方返还为非亲生子女支付的商业保险费用,法院亦会支持该诉讼请求。要求返还商业保险费用的法律依据请参考上文提及的抚养费返还依据,在此不再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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