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本站!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首 页|婚姻遗产首页|本站介绍|法治动态|部分成功案例|子女抚养|婚姻常见问题|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涉外婚姻|离婚损害赔偿|婚姻遗产法律|法律文书范本|遗产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指南|离婚必读|联系我们
婚姻常见问题
事实婚姻期间所生小孩怎么抚养,财产如何分割
日期:2012-08-15   点击:150

事实婚姻期间所生小孩怎么抚养,财产如何分割

 

  200112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2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本站介绍 更多>>
本站是婚姻遗产法律事务专题站。本站从婚姻常见问题,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涉外婚姻、离婚损害赔偿、遗产继承、离婚子女抚养、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详细介绍了婚姻遗产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同时提供了与婚姻遗产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供当事人查阅,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文书范本供当事人参考,对可能涉及诉讼的提出了诉讼指南。
详细内容>>
联系我们 更多>>

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罗光飞律师
执业证号:14406200610994804
佛山手机:188 2313 2545
深圳手机:136 7005 9009
QQ:1550 160 752

Email:lgf6115@163.com
微信号:搜手机 188 2313 2545 添加即可。

公众微信号:佛山律师罗光飞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绿地金融中心T1写字楼1204-1206室。

106,130,132,150,151,168,259,226等公交车经过,公交站台:镇安站

 

离婚必读 更多>>
· 离婚案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请问佛山离婚律师可以免费提供...
· 佛山离婚律师的收费标准
· 佛山离婚诉讼费标准/佛山离婚诉...
· 在佛山离婚费用需要多少?
· 离婚诉讼费标准
·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
本站律师 本站专家
佛山律师|佛山离婚律师|佛山婚姻律师|佛山遗产纠纷律师|佛山涉外婚姻律师|佛山婚姻遗产律师|佛山婚姻法律师|佛山离婚官司律师|佛山离婚诉讼律师
版权所有 © 佛山律师网 佛山律师事务所 管理登陆  粤ICP备191187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