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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男方在哪些情况下不能提出离婚
作者:罗光飞律师   日期:2012-08-20   点击:857

男方在哪些情况下不能提出离婚

 

男方在哪些情况下不能提出离婚佛山离婚律师认为婚姻法第34条给出了明确回复。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对该条的正确理解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一、佛山离婚律师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只是对男方提起离婚诉讼权利的限制,并没有禁止男方行使提出离婚的权利。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也同意的,即双方协议离婚的不在限制的范围之内。

二、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本条限制的范围之内。

三、在司法实务上应该理解为男方在以下条件下不能够提起离婚诉讼

1、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已经知道女方怀孕,男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即使男方不知道女方怀孕提起离婚诉讼,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也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也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诉讼请求。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男方1年内不能够提出离婚诉讼

    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中止妊娠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四、男方可以提出离婚诉讼的例外,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条件由法院确定,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主要有以下情况:

1、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分娩、中止妊娠行为的;

2、确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如女方威胁男方的生命或严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权益的;

3、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或是女方在该特殊期限内下落不明的。

4、其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的。

以上内容是佛山离婚律师对男方不能够提起离婚诉讼的全面的理解,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有不明确的地方可以预约佛山离婚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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