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执行引发的的思考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但纵观法院的一些婚姻家庭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的离婚案件双方一般都成了仇深似海的冤家。昔日的缠绵悱恻不知所踪,徒留今日的刀光剑影。
纵观执行阶段的离婚案件,大部分都是双方的矛盾极度尖锐、不可调和,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双方这种矛盾形成,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由于性格等方面的差异,长期以来磕磕碰碰,无法磨合到一起,早已看不惯对方以至于离婚;
二、婚姻从一开始由于双方家庭的介入,就注定了婚姻结束后形成两大“阵营”相互对立的局面;
三、一方或双方在婚姻中不忠诚,以至于双方心存芥蒂,想要通过法院的执行给对方点教训,已达到报复的快感。
法律本身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注定它解决不了所有的社会纠纷。在孩子抚养费和探视的执行上,更显得力不从心。离婚案件的执行,一般涉及到共同财产分割后的执行、孩子抚养费的执行和孩子探视权的执行。由于双方的对立,就会形成一方不给付抚养费或分割财产给对方,另一方不让对方看孩子的局面。就这样,你给我初一,我给你十五,双方形成拉锯战。这时如若一味强制执行,当事人一次次的申请执行就会严重的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由于探视权的实现,需要对方把孩子带到指定地点,这样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针对上述情形,法院一方面要因势利导,力促双方和解;另一方面,也需要双方的大度和谅解,站在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上,化干戈为玉帛。(洛阳市洛龙区法院 张俊磊供稿)
(本文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