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本站!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首 页|婚姻遗产首页|本站介绍|法治动态|部分成功案例|子女抚养|婚姻常见问题|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涉外婚姻|离婚损害赔偿|婚姻遗产法律|法律文书范本|遗产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指南|离婚必读|联系我们
法治动态
48岁老板为女大学生买房 分手后要房获法院支持
日期:2014-01-23   点击:234

48岁老板为女大学生买房 分手后要房获法院支持

来源: 华商网(西安)

相处一周后,当时48岁的老板张祥(化名)给21岁的史湘玲(化名)买了一处房产,两人分手后,张祥将史湘玲的父亲(房产主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实际购房人为自己(本报2013年4月12日A15版曾做过报道)。日前,莲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女孩父亲返还57万余元购房款。

事件

认识一周就买房 分手后想要回

史湘玲是西安城南一所大学的学生,2012年9月,她在世园公园偶遇开游戏厅的老板张祥。两人认识一周后,张祥说要给她买套房子,2012年10月,史湘玲用父亲的身份证在西安城北买了一套房子,张祥支付了房款。随后,两人关系持续了3个月后减少了联系,其间张祥几次提出想要回房子。

2013年4月,史湘玲的父亲收到法院传票。在父亲质问下,史湘玲说,张祥虽然已婚,但她还是和他有了感情,最终导致和男朋友分手,不过她觉得喜欢张祥,也付出了真感情。

“没有赠房这回事。”张祥说,2012年10月,他准备购买城北的一套商品房,但因受政府购房政策限制,自己已有两套房,再次购房将无法办理相关手续,于是就找到史某(史湘玲的父亲)帮忙并商定,并由自己出资,以史某名义替自己购房。

张祥说,转入房款签订合同后,他曾要求与史某签订书面文件确认,但一直没有签,所以他告到了法院。

庭审

原告:为规避国家政策 被告:房屋非原告出资

2013年6月23日,莲湖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在法庭上,原告张祥的代理律师出具了张祥的两套房产证明及在2012年10月向开发商付房款的汇款单等证明,来证明其为史某购房的实际出资人,而当时那么做的原因,是为了规避国家相关政策。

被告史某称,本案根本不存在张祥规避法律代购的事实,原告张祥所诉房屋为史某出资所买,而且他和张祥根本不认识,双方也从未达成原告所诉的“原告出资,以被告名义替原告实际购房”的事实,该商品房与原告在法律上没有关系,要求驳回张祥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祥与史某及其女史湘玲相识,2012年10月,原告张祥三次向房地产商转款共计571000元,且房地产公司专用收据上注明交款人为史湘玲。在转款后,史某以自己名义与房产商签订购房合同。

2013年6月28日,张祥提出申请房产保全,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查封。

 

法院调查确认,在2013年12月13日,房地产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史湘玲及其父亲史某仅在该公司购买一处房产,经核查,张祥所转款也为该处房产。原购房人为史湘玲,在签订购买合同前,史湘玲申请将此房屋购买人变更为史某。

2014年1月13日,莲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史湘玲的父亲史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张祥购买商品房之购房款571000元;如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根据相关规定加倍赔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史某承担诉讼费用等。昨日记者获悉,判决后史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文来源:华商网 作者:佘晖
本站介绍 更多>>
本站是婚姻遗产法律事务专题站。本站从婚姻常见问题,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涉外婚姻、离婚损害赔偿、遗产继承、离婚子女抚养、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详细介绍了婚姻遗产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同时提供了与婚姻遗产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供当事人查阅,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文书范本供当事人参考,对可能涉及诉讼的提出了诉讼指南。
详细内容>>
联系我们 更多>>

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罗光飞律师
执业证号:14406200610994804
佛山手机:188 2313 2545
深圳手机:136 7005 9009
QQ:1550 160 752

Email:lgf6115@163.com
微信号:搜手机 188 2313 2545 添加即可。

公众微信号:佛山律师罗光飞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绿地金融中心T1写字楼1204-1206室。

106,130,132,150,151,168,259,226等公交车经过,公交站台:镇安站

 

离婚必读 更多>>
· 离婚案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请问佛山离婚律师可以免费提供...
· 佛山离婚律师的收费标准
· 佛山离婚诉讼费标准/佛山离婚诉...
· 在佛山离婚费用需要多少?
· 离婚诉讼费标准
·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
本站律师 本站专家
佛山律师|佛山离婚律师|佛山婚姻律师|佛山遗产纠纷律师|佛山涉外婚姻律师|佛山婚姻遗产律师|佛山婚姻法律师|佛山离婚官司律师|佛山离婚诉讼律师
版权所有 © 佛山律师网 佛山律师事务所 管理登陆  粤ICP备191187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