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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在小三家自杀 法院判小三赔偿发妻
日期:2014-03-28   点击:198

广州男在小三家自杀 法院判小三赔偿发妻

 

法院判决“小三”需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新快报记者 黄琼 通讯员 马伟锋 杨婷

男子在“小三”家中自杀,送院后不治身亡。男子发妻到法院状告“小三”,索赔婚姻家庭损害赔偿金1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经过一审、二审后,广州市中院酌情判定,“小三”需向死者发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据记者了解,这是广州市近年来首例对“小三”追责的案例。

“小三”提分手,男子自杀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郑芳与其丈夫阿伦(均为化名)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2年6月,阿伦与被告小艳相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12月2日晚上,阿伦在小艳位于越秀区的家中被刀刺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因“肝贯穿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安机关因郑芳的报案介入调查,小艳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称,事发当晚她向阿伦提出分手,并要求阿伦偿还借自己的20万元款项。阿伦情绪激动,拿起水果刀刺向腹部……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无证据证实死者死亡有他杀嫌疑,故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事件发生后,郑芳将小艳告上越秀区法院。郑芳提出,小艳与阿伦非法同居并产生矛盾,导致阿伦死亡,严重侵害了其作为死者妻子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其家庭破碎。为此,她向小艳索赔婚姻家庭损害赔偿金1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在该案庭审当中,小艳辩称,阿伦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判断能力,其死亡系因自杀,她本人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对其死亡承担责任;且事发后她及时对阿伦实施了救助并向医院交纳了3万元治疗费用,已尽了朋友应尽的义务。

“小三”应担责被判赔3万

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艳虽否认其与阿伦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从其多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所陈述的事实、提交的短信记录及公安机关调查了解的情况,证明小艳确于2012年6月与阿伦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时,小艳也认可于2012年10月左右已对阿伦婚姻关系有所了解。

小艳虽表示曾多次向阿伦提出分手,却又一直与其保持密切联系,在2012年11月仍向阿伦发送短信表示爱意,且事发前仍参与阿伦的朋友聚会,并将其带回自己家中过夜,这些行为无法证实其确有离开阿伦的意思表示。

法院因此认定,小艳在明知阿伦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之保持不恰当的男女朋友关系,对原告郑芳与阿伦之间的婚姻家庭产生了不利影响,应对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本案实际情况考虑,现无充分证据证实小艳的行为与阿伦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将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酌情调整为3万元。鉴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婚姻家庭损害赔偿金作出相应规定,遂认为原告郑芳的此项要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小三”介入 按侵权赔偿

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导致婚姻家庭关系有所损害时,对第三者的不当行为应如何规管,但事实证明,第三者的介入必会对家庭关系产生不利影响,进而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立法目的,还是从伦理道德层面上看,这种破坏他人完整婚姻的行为都应受到谴责和制止,并对因此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作为第三者与其丈夫的不正当关系,而该关系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关系改变等损害后果,侵犯了其作为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该损害后果确会对其精神方面带来严重的伤害。故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侵权的相关规定,最终作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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