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男子赠送“小三”62万 原配追回44万
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廖蔚 方敬萍 邹国雄 丈夫外面有了“小三”,出手大方一掷数十万元财物,原配愤怒之余,到底能追回多少钱财?市第一法院通过一个案例体现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只要证据充分,原配基本都能追回。但法律界人士表示,丈夫婚前个人财产、与“小三”非婚生子的抚养费等,原配一般很难追讨成功。
夫妻共同财产 有证据多可追回
法官称,阿仁给莹莹钱财时,其和阿艳夫妻关系还在。“阿仁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他给莹莹的钱是其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法院认定这些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显然,阿仁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给“小三”,这种赠予无效,这些钱“小三”有义务返还。
本案中,最主要的是关于归还数额的认定。法官查实,阿仁给莹莹买房、买车等共计花费33万余元,这笔钱“小三”应全部返还给原配;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阿仁给莹莹转账20余万元(有转账清单佐证)。原被告都无法证明这20万元具体被用在何处。鉴于转账时两被告同居、莹莹怀孕,法院认定这20万元是两被告共同生活费用,应该由两被告一人承担一半。判莹莹退回其中的10万余元,另10万元由阿仁自行承担。
此外阿艳主张阿仁给“小三”的月供款、房屋装修款及其他款项共计10来万元,因无证据显示,法院没有支持。综上,法院判“小三”莹莹退还给原配44万元。
法官提醒,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都是无效的。且第三者取得的财产赠予,多数情况下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的,已婚男子供养“小三”此类行为需要谴责。
丈夫婚前个人财产难追讨
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唐胜利律师称,如果丈夫或小三有证据证明,赠予的财物是丈夫婚前个人财产,原配很难通过诉讼追讨回来“丈夫有权对个人财产任意分配。”
此外,唐律师还称,如果丈夫与“小三”同居生子女了(法律上仅靠这点无法认定重婚罪),丈夫必须依法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甚至“小三”部分必要的营养费等。“无论原配愿不愿意,这些抚养费丈夫必须要给,以后也无法追讨。而且孩子与原配的孩子以后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毕竟孩子是丈夫的,孩子也是无辜的,法律应保护。”
唐律师提醒广大妇女,如果得知丈夫供养“小三”,或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可请求法院分割财产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夫妻关系存在情况下,共同财产一般不分割。但一方擅自处理的,无过错方(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分割。”律师还表示,如果丈夫存在养“小三”、与他人同居、家暴等明显过错,原配坚持要离婚的,除了分财产外,还可以对丈夫提出赔偿要求,法院一般都会依法支持。
案例
原配追讨62万 判小三退44万
案件原告阿艳称,其与阿仁为夫妻关系。阿仁与“小三”莹莹2012年初相识后同居。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阿仁向莹莹的银行账号转入共计20余万元;2012年4月,阿仁帮莹莹支付一套房子的定金和首付款20万余元,房产登记人为莹莹;同年12月,阿仁为莹莹买了一辆价值12万余元的轿车。同居期间,莹莹曾怀孕于2012年11月辞工休养。
阿艳状告丈夫阿仁及“小三”莹莹,主张阿仁的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阿仁赠予莹莹现金62万元(原告称阿仁还给了莹莹房屋装修款、月供等10来万元)。庭审时,被告“小三”莹莹辩称,她接受阿仁赠的钱财时,无法分辨这些钱阿仁有无权利处分,坚持不予退还。法院审理后,判莹莹退还44万余元给原配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