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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以诚信为本、勤勉敬业、以合法手段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本网站律师的执业理念。养浩然正气,铸法治精魂是作为一名合格律师的职业道德使然,是律师作为法律人之追求。

      本网站罗光飞律师大量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这些案例基本都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案件,且对全国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公布的指导案例),把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紧密结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时,不仅站在法律专业的角度,同时还站在更广泛的层次上实事求是地替客户解决实际问题。帮助当事人预防法律风险、走出面临的法律困境,解决已经发生的法律难题是本网站律师的使命。

     以合法手段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我们的职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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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本网站律师精力的限制以及法律分工越来越专业的原因,本网站没有包括所有的法律领域,比如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海事海商等等。不过当您遇到上述法律问题时仍然可以和本站律师联系,本站律师会为您推荐本所精通该领域且富有责任心的律师帮助您解决法律难题。

本站律师主要受理广东佛山、东莞、深圳、广州、肇庆、中山等广东省范围内以及湖南长沙等地的法律事务。

本律师特别提示和忠告: 

本律师特别提示:如果您和律师一通电话或者和您一见面就向您吹嘘关系如何,或向您拍胸膛承诺或保证案件一定胜诉的律师建议您最好慎重,三思而行。一是有很好人脉的律师通常非常低调;二是有水平的律师通常不会做虚假的承诺或者保证,只会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分析案件;三是对案件没有完全了解和充分论证前作承诺或保证胜诉不符合通常的逻辑,害人不浅。

本站律师给您所有的建议或者合理的法律事务解决方案均是根据您的个案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自身丰富的司法实践所作出的。 

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首先应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比如律师,并且建议咨询比较资深的律师。这个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没有任何一个人通过简单的电话咨询就可以了解案件的全部,特别是复杂的案件。很多当事人是在案件败诉后来找本人的,我真的为有些当事人的案件感到很惋惜。

有的案件当事人也请了律师,可惜连案件法律关系都搞错了,如何能够胜诉呢?当遇到法律纠纷的时候,如何确定处理的策略,如何确定诉讼策略,如何举证,这是非常专业的事情,不仅需要深厚法律理论,也需要律师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更需要多年经验的积累,更多的还需要用心。 

很多当事人是一审败诉后才想起请律师,其实起诉前的准备工作远比开庭重要,而一审远比二审重要,因为一审后很多案件的事实已经不可逆转,比如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或者主张。当事人有时候想自己处理法律事务,有时候只是贪图律师费便宜请了水平和经验非常有限的律师,输掉的不是律师费,而是整个案件本身。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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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罗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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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2-09-16   点击:4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一条 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第十二条 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起诉”,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自诉”,是指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
  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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