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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见问题
省工商局公布五大行业五十个霸王条款
作者:转自大粤网,三一五策划   日期:2013-03-15   点击:117

< xmlns> document.onkeypress = function(){ var keycode=event.keyCode; if(event.keyCode==13 && event.srcElement.type!='button' && event.srcElement.type!='submit' && event.srcElement.type!='reset' && event.srcElement.type!=''&& event.srcElement.type!='textarea'){ event.keyCode=0; event.returnvalue = false; } };   导语: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帮助消费者识别霸王条款,避免在签订合同时陷入霸王条款陷阱,省工商局收集了包括通信、旅游、快递服务、供水供电和商业服务等五大行业常见的霸王条款,并列出处理霸王条款的有关法律规定,供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参考使用。

 

 

 

“预付宽带费不退还,限期用不完作废”属于霸王条款

 

 

 

一:客户一次性交清的预付宽带费用,仅用于电信消费,不退还。请在有效期限截止日期前使用,过期视为客户自动放弃卡内金额。

 

 

 

二:移动电话上的保修贴纸不得撕毁、损坏,否则不予保修。

 

 

 

三:除特殊声明,用户须在本中心通知取机之日起壹个月内凭单取机,逾期不取,用户机如有发生损失、丢失等情况,本中心概不负责。

 

 

 

四:此单45天内有效,使用逾期概不负责;赠送品无特别注明,均不享受包换及保修服务。

 

 

 

五:进液和人为损坏非法拆装,背贴撕毁等属于非保修范围,在维修过程中可引起不开机、死机等无法意料的故障,客户同意一旦出现上述故障,本公司概不负责,也不负责恢复原状。

 

 

 

六:在本公司维修的机器,无论修复与否,保管期最长自本公司通知取机后 2个月内,超期不取,责任自负。

 

 

 

七:手机配件(充电器、电池)保用一个月(注:电池无刮花,保修标签要完整:赠品不保)。

 

 

 

八:手机外壳、翻盖、天线、按键显示屏等有损花或经厂家授权检测中心检测有人为损坏(自行改板、保修标贴破损、入水、摔/震或挤压等)原包装、配件、保修卡、销售票据等不齐整或破损均不享受退/换机服务,如符合换机条件可换同款同颜色新机。

 

 

 

九:甲方购买动感地带或神州行品牌套卡后,需在套卡注明的最晚使用时间前使用本机拔打自助服务热线激活开通,逾期套卡将失效,其中包含的话费也自动失效并无法使用。

 

 

 

十:当基本账户的金额为零时,甲方号码将进入保留期,赠送账户将不能用于抵扣费用。

 

 

 

 

 

“旅行社有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

 

 

 

一:本度假村只提供车辆停放,不负责保管,损失自负。

 

 

 

二:前台收银处为客户设有免费保险箱,酒店对任何未予寄存的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

 

 

 

三:报名出现自然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费差价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

 

 

 

四:若人数不够,我社无法独立成团,将提前5(含出发当天)通知,全额退还团费,不作赔偿;或我社有权联合其他旅行社共同组团出游,恕不另行通知。

 

 

 

五:本资料线路、价格仅供参考,具体行程、报价以报名为准,本社对内容保留解释权利。

 

 

 

六: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团体滞留及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如飞机、火车延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社会因素、台风、政治等等。

 

 

 

七:出发前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可协商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如甲方决定取消行程的,乙方应及时办理有关交通票务、订房等退订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旅途中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积极配合,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九: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十:旅行社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包装未损坏、箱内货物损坏与本公司无关”属于霸王条款

 

 

 

一:托运合同内含有易损易腐货物(如油剂、玻璃制品、水剂、瓷器、水果等)在途中损坏、腐烂,本公司概不赔偿。

 

 

 

二:本合同从开单之日起30天为有效期,超过30天不提货者,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并不负责查找责任。

 

 

 

三:托运人必须将货物包装好,如遇包装未损坏、箱内货物损坏与本公司无关,所托运货物本公司不拆箱检验,按件交付,不负内容责任。易碎物品不负行车震损责任。

 

 

 

四: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参加保险,出现货损,货差等本公司最高赔偿为运费的3-4倍。

 

 

 

五:因本公司收费不开箱检查,故注意包装完好,收发货物件交件,对包装内容不负责。

 

 

 

六:此单至签发之日起,一个月有效,过期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

 

 

 

七:承运车辆如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坏等而导致推迟货主提货期造成的一切损失,本货运站不负一切责任。

 

 

 

八:货物、货款如有差错,请在三天内查询,超期概不负责。

 

 

 

九:一切货损在总价值的3%以内属正常的损耗,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十:托运人必须在运单上签字认可,否则造成损失由托运方负责。

 

 

 

 

 

“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属于霸王条款

 

 

 

一: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

 

 

 

二:对计量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单位向用水单位收取成本费进行更换。

 

 

 

三:根据用水方实际情况,如需安装无负电压加压设备,应当由供水方统一负责采购安装。

 

 

 

四:用水方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底度流量收费,超过底度流量据实收费。消防准备用水月底度流量为150方。

 

 

 

五:因供水设施损坏造成停水,使用方受到损失的,供水方不承担责任。

 

 

 

六:供水合同存续期间,供水方有权入户对用水方用水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七:当用水方对供水方的水表准确性提出疑义时,应先交纳水表复查费,供水方负责复核和校验。

 

 

 

八: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超过规定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将终止供水。超过交费日期五日,供水方不再向用水方提供供水服务。

 

 

 

九:用电人未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经供电方催告,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十: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属于霸王条款

 

 

 

一:本酒店只提供车辆停放,不负损失责任;本宾馆只提供车辆停放,注意防盗,丢失自负。

 

 

 

二:请您自行保管好贵重物品(如手机、钱包、首饰等) 如有遗失,本酒吧将不负任何责任;请带好随身物品,如遗失本餐厅概不负责。

 

 

 

三:不管是否使用过设施,会员费不会因任何原因作退款,会员卡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次卡除外)。如经查获,即取消会员资格或有权没收此卡,如会员须转让他人使用者并支付20%转让费。

 

 

 

四:VIP贵宾卡”、“积分卡”上标示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五: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六:偷一罚十。

 

 

 

七:取衣时间,不得超过一星期。超过一星期如有灰尘本店不办理重洗。8.干洗前衣服被虫咬,烟火烧没发现,洗后出现上述现象,本店不负洗涤责任,属正常现象。

 

 

 

八:干洗前衣服被虫咬、烟火烧没发现,洗后出现上述现象,本店不负洗涤责任,属正常现象。。

 

 

 

九:逾期3个月以上未取衣物的,应视为消费者自动放弃对该衣物所有权的权利,经营者有权自行处理该衣物。

 

 

 

十:顾客衣物逾期不取的,且超过保管期一个月,衣服的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处理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最高罚款三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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