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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常见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日期:2012-11-23   点击:35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佛山离婚律师认为,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佛山离婚律师提示,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可以对债权人的主张行使抗辩权。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二、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不知道借款,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佛山离婚律师认为关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且对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极为不利,因为很难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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